控辍保学暑期工作提醒——家庭的希望在孩子,孩子的希望在教育

美体   2024-07-31 18:59   云南  


★不送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

★放任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失学、辍学是违法行为

★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做工是违法行为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是违法行为

★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受教育是孩子的正当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们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

一、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控辍保学具体责任,组织和督促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二、家校合作、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要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读书受教育,既是孩子的权利,也是家长的义务,完成义务教育才能维护子女基本生存权利,要充分认识到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或不制止适龄子女辍学都是违法行为。

要积极配合学校共同管理教育好孩子。要密切关注放假期间子女的思想动向,坚决阻止未成年子女过早流入社会或外出打工,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新学期开学后,一旦发现孩子有厌学、辍学想法,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并主动与班主任联系沟通,形成家校合力,杜绝孩子辍学。

要为孩子的学习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作为父母要以身作则,努力创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孩子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健康管理,保证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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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曲靖市教育体育局
编辑:杨筱京
审核: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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