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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作《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现场。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敏 摄
2016年1月出台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立法,对推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继出台,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部分内容与相关上位法、行政法规不相一致,我省深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的一些经验做法也需要总结固化,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及时和必要的。”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40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14条、修改26条、删除10条,重点对职责分工、发展应用、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等作出规定。
加强统筹规划,明确工作原则和协同机制。《条例(修订草案)》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应用牵引、数据赋能等原则,建立完善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结合机构改革,规定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明确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大数据相关规划需与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相衔接。
深化发展应用,完善保障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统筹部署,发挥大数据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统筹规划数字产业发展,培育数据中心、智能终端、数据应用等产业,鼓励引导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等开展数字化转型;按照国家部署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完善跨区域算力协同调度体系等。
健全完善数据资源体系,促进数据价值释放。《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省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制定数据分类分级基本规则;明确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的措施,建立公共数据需求受理反馈机制;鼓励引导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促进企业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条例(修订草案)》对照《数据安全法》等国家上位法,对相关部门数据安全职责进行修改完善;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依法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还指出,条例属于新兴领域立法,其中对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的原则、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体现贵州先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任务、安全管理等,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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