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共6章,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政策解读参考:增值税法思维导图、增值税法的37个变化点。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继续减按1%征收增值税。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集成电路企业(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和工业母机企业(生产销售先进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对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详见: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先进制造业)、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工业母机)、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集成电路)。
明确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征管操作口径,并细化了征管操作流程,详见: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二、关税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关税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款、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税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政策解读参考:进出口关税条例与关税法条文比对。
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同步施行。
三、发票
202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正,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自2024年11月1日起,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
四、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12月修订,将原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科技”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修订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续。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续。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般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专用设备改造投资抵免政策。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9号。 产业目录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 居民换购住房退税政策延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免办情形。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注:过去为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限售股转让纳税地点调整。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对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明确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