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申报承诺制

时事   2024-12-03 21:02   山东  



12月3日,记者从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明确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申报承诺制。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都可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图源:威海发布

根据《实施细则》,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仅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世良介绍,经营主体若存在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等6种情形,则仍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针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提交的具体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实施细则》作出了更详细的“指导”——城镇房屋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直接提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等任一文件。属于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提交宅基地证明、村镇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提交镇街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
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除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
此外,《实施细则》提出,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即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设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场所的,可通过“一照多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物理分割后的地址可以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松表示,“一照多址”仅适用于没有前置许可事项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且适用范围限制在威海市内。增加的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不再使用的,也可以通过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和取消经营场所备案进行办理。
《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提出,违法或危险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6类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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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曲黎悦

编辑:刘文静审核:张红梅丨签审:马春红

监制:邓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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