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小美和大刘均未进行医学检查,婚后小美意外发现大刘随身携带的包中放有疑似抗艾滋病的药品,大刘这才承认自己婚前已确诊艾滋病。小美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吗?
——小美享有撤销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本案中大刘对小美隐瞒自己婚前已确诊艾滋病的事实,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小美享有撤销权。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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