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朱俊 | 任稷羽 | 樊思慧
2024年9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通知》”)。
《通知》承认了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机构”)与商业银行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和风险特性上的显著差异,允许股权相对集中、股东数量少、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非银机构灵活调整其董事、监事设置和内部管理机制,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治理成本。
本文将结合非银机构当前适用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重点解读其中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关键调整。
一、非银机构公司治理当前适用的规则
当前非银机构公司治理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包括: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
2021年6月2日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治理准则》”)。《治理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外,金融监管总局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非银机构)需参照适用该准则。
2022年11月28日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该办法直接适用于非银机构。
各非银机构单行监管规则(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
二、适用对象和调整适用规则
《通知》下的差异化监管规则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五类非银机构(“五类非银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中小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直销银行这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类非银机构并不适用《通知》下的差异化监管规则。
就五类非银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从精细化、差异化监管角度出发,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五类非银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调整适用《治理准则》的部分监管规定。
同时,为确保不因差异化适用而放松监管尺度,《通知》也明确提出,非银机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未作出差异化安排的其他监管法规规定。
三、董事会差异化监管新规
《通知》针对五类非银机构的董事会这一公司治理主体,分不同情形允许调整适用《治理准则》如下部分监管规定:
(一)由单一股东全资控股的五类非银机构
对于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全资控股五类非银机构,其董事会人数可以少于5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至少为3人即可:
该五类非银机构由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且
该五类非银机构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股东数量不超过5个的五类非银机构
董事提名
允许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占比
允许结合实际自行决定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中的占比。不要求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以及特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一。
按照《治理准则》以及相关非银机构单行监管规则的相关定义,我们理解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银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非银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非银机构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部主要股东均已提名非独立董事的五类非银机构
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可以再提名独立董事。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未上市五类非银机构
可以结合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独立董事。
非上市的五类非银机构
可以不设置董事会秘书。
关于五类非银机构调整适用《治理准则》部分监管规定前后公司治理董事会相关监管规则详细对比表格,请参照下图。
四、监事会差异化监管新规
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对公司的监事会治理结构要求有较大改动。
按照新《公司法》,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或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替代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通知》未跟随新《公司法》对非银机构的监事会设置要求做大幅调整,但针对五类非银机构的监事会,分不同情形允许调整适用《治理准则》部分监管规定:
(一)全部主要股东均已提名董事的五类非银机构
《通知》允许该等非银机构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可以再提名监事,突破了《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项下对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的要求。
(二)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未上市五类非银机构
该等非银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外部监事。不强制满足《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项下应设置外部监事的要求。
外部监事是指在非银机构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非银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三)主要股东数量不超过5个且已设立监事会的五类非银机构
该等非银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自行决定外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占比,不强制满足《治理准则》第六十七条项下外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要求。
关于五类非银机构调整适用《治理准则》部分监管规定前后公司治理监事会相关监管规则详细对比表格,请参照下图。
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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