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是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法条的立法意图在于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允许公司章程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体现了公司治理的自治性和灵活性。此外,通过明确会议记录的制作和签名要求,确保了董事会会议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1、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制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余均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治理的自治性和灵活性,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制定合适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董事会会议的出席要求: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这是为了确保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因出席人数不足而导致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3、决议的通过要求: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一规定确保了董事会决议的民主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少数董事对决议的过度影响。
4、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这体现了董事会成员在表决时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因股权比例不同而导致的表决权不平等。
5、会议记录的制作和签名: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一规定确保了董事会会议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