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民生领域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4年8月28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湖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阳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货架上摆放有当事人生产的标签标注“发明专利号:ZL200810064074.6、生产日期:20231125”等内容的“素然堂® 倍养乐TM 烟酰胺胶原蛋白肽饮”待售。该产品系当事人在未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已于2017年5月3号终止的“发明专利号:ZL200810064074.6”标注于产品包装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山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28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通山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洁丽雅”商标专用权毛巾730条,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 年5 月 21 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商标权利人举报,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销售侵犯其“洁丽雅”注册商标毛巾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有“洁丽雅”注册商标毛巾共计730条,检查出的涉嫌产品经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书认定,确系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壁市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酒案
2024年8月7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赤壁市某便利店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1瓶侵权陈酿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白云边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白云边系列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假冒白云边酒。经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以货到付款方式,订购两种规格型号的“白云边”陈酿酒16件共计96瓶,放在经营场所加价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15瓶,剩余81瓶未售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陈酿酒系假冒“白云边”公司产品。
当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4年8月27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武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羊镇某医务室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医务室有两台多维给药仪,标注其产品有发明,专利号:“202275421”等内容,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官网未查询到该注册专利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壁市某水产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辣椒案
2024年4月22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赤壁市某水产品店销售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辣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举报,依法对赤壁市旗记水产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加盟商指定的微信群,以3.5元/斤的价格采购辣椒,以6.98元/斤的价格加价销售。当事人为增加产品销量,宣称上述辣椒系“樟树港辣椒”,其电脑销售记录及销售小票均显示名称为“樟树港辣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城县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5月30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通城县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案涉规格型号为JZY-A871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经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指标中热负荷(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给水管案
2024年4月30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给水管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给水管,经复检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报告。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给水管200根(计1800米),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1790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城县某五金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4年5月30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通城县某五金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45.5元,罚款 119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案涉规格型号10A 250V一位开关二三极扁脚插座,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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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丨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丨孔祥轶
审核丨黄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