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仲动态|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孙海华应邀赴上海海事大学作“ 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建设问题研究” 专题讲座

文摘   2024-11-03 11:13   上海  
2024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孙海华应邀赴上海海事大学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就“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建设问题研究”为校内外师生作专题讲座。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初北平对孙海华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院长何军良主持讲座。



作为讲座的引子,孙海华介绍说,仲裁很有意思,对比诉讼和仲裁在法律适用的差异,可以归纳出仲裁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功能,就是仲裁可以解决 “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而且仲裁的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结果,既合法又合理!由此拉起了同学们对仲裁的兴趣。孙海华说我国是典型的仲裁大国而非仲裁强国,我国的仲裁机构数量和仲裁案件数量,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总和还多,但大家谈仲裁,还是言必称伦敦,言必称新加坡,可见我们不是仲裁强国。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仲裁事业尤其是海事仲裁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这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行动纲领。


孙海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国际海事仲裁的现状、发展趋势及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地理和机构的双重概念,分析了建设地理和机构双重概念下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现实条件、必要条件和客观限制,他更通过对比经济贸易发达、法律制度完善、国际机构荟集的纽约、伦敦、巴黎等城市,指出国家经济贸易发展状况(纽约之对伦敦)、国际机构总部效应乃至国际著名仲裁机构落地(巴黎之对伦敦),及所谓普通法、英语语言(纽约之对伦敦)和城市历史( 斯德哥尔摩之对伦敦),并非是伦敦形成海事仲裁中心的决定条件,但时至今天,仍有相当多的学者将伦敦海事仲裁中心的形成归结为普通法、语言或历史,这是只看到了现象而没有看到本质。事实很简单,都是港口城市,同样是普通法同样说英语的纽约,比伦敦更大更发达,但并不是海事仲裁中心 ,要说时间,斯德哥尔摩比伦敦历史更久。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孙海华建议我们要学会辩证地看问题,不能人云亦云,否则就会被带偏,就会犯错误。



孙海华认为,上海在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这个大局上,有国家政策的支持,有世界领先的港口群和世界第一的港口吞吐量,有世界最繁忙黄金水道长江出海口和世界第一大船东国的加持,而且上海本地金融、保险、航运、法律等领域人才济济,引进境外人才的通道也畅通无阻,可以说上海充分具备了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政策和物质条件,但上海为什么还不是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呢?他认为现在和将来相当长时间内,制约上海成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原因是,上海还缺少使其形成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两个决定条件,即上海不是国际船舶检验中心和保险/再保险(责任险)中心。上海建设国际船舶检验中心和保险/再保险(责任险)中心刻不容缓 。从上海航运市场要素主体看,中国船级社应迁至上海,强固上海航运要素市场,并以中国船级社为核心在上海形成国际船级社聚集的态势。孙海华强调,要以各类船舶入级检验合同和入会保险、再保险合同确保上海作为仲裁地,是上海成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决定条件,这也是伦敦所以成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根本原因 。我们常常看到两家国企或央企将大型船舶租赁或买卖合同纠纷提交伦敦仲裁,这种奇特现象之所以发生,就是拜入会保险或再保险合同约定伦敦仲裁所赐!难道我们的国企、央企真是自愿将纠纷提交伦敦仲裁吗?不是,就是因为所涉船舶买了国际保赔集团所属协会的入会保险或再保险,才不得不在发生纠纷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伦敦仲裁。孙海华指出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多次强调海事仲裁和再保险建设,特别重视海事仲裁和再保险之间的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是极其英明的。


孙海华在讲座中尤其强调仲裁地的作用,他认为上海作为仲裁地是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基础要素,在引进、引导境外仲裁机构落地上海、拓展业务时,要明确把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作为必要条件,实现外国当事人从自发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到自觉的过程。


孙海华认为我们的大政方针所关注的在上海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问题,主要是指地理上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这个必须明确,上面讲的主要也是地理概念下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 心建设问题。孙海华随后具体分析了作为机构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 设立方式上所面临的限制。上海市政府已经根据现行仲裁法设立了上海仲裁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府设立第二家仲裁机构,无论取什么名字,都不可能。为此,他提出了在现行条件下为成立机构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可选择的路径建议。他认为现在上海的仲裁机构,尤其是上海仲裁委员会,有能力有条件,可以充分利用上海航运市场要素主体集聚的优势,依托落户上海的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港口协会及 上海世界领先港口群、中国船舶集团、交通部东海救助局、交通部上海打捞局等,探索成立内设的专门海事仲裁机构,比如依托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船舶集团等成立上海国际船舶仲裁院、依托中国港口协会和上海港口集团等成立上海国际港航仲裁院、依托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交通部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等成立上海国际潜水救捞仲裁院等,在法律(仲裁法修改后)可允许成立机构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后,将上述专门机构纳入到中心,使该中心在法律许可后即刻成为具有竞争力的专业海事仲裁中心,到那时,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不仅完成了地理概念上的构建,而且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机构上的海事仲裁中心。


关于临时仲裁,孙海华认为现在很热,说仲裁,言必称临时仲裁,好像不谈临时仲裁就不懂 仲裁似的。这要正本清源。首先,也必须明确,地理上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有机构仲裁,也包括临时仲裁。不能谈到中心,就排除了临时仲裁。同样,也不能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立起来。对临时仲裁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一是临时仲裁不是仲裁的主流,也不是仲裁发展的方向,二是伦敦仲裁也是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一个是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是机构仲裁,另一个是LMAA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是临时仲裁,谁也取代不了谁。三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新加坡和香港的海事仲裁也是机构仲裁,巴黎的ICC是机构仲裁,这三家仲裁机构还在上海设了办事处,不是机构仲裁,怎么能设办事处呢。其实我国没有哪一步法律禁止临时仲裁。法无禁止者可为,那为什么又推广不了呢?因为我们有一个仲裁后的监督,即法院监督。除极少数案件中当事人在答辩前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予以审查外,法院监督主要发生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监督,法院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因为我们的仲裁法规定的是机构仲裁,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是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中的机构。问题就出来了,第一,法院审查的是机构仲裁的程序问题,并没有也不是对临时仲裁的程序进行审查;第二,仲裁法和其他法律也没有禁止临时仲裁;第三,不论是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这是法院对仲裁后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要特点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非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监督,目前,各地争先恐后推出临时仲裁案例,未见法院进行审查,就是法院非依职权进行审查的实证。其实,按照仲裁自愿的原则,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即对仲裁赋予了信任,对自己选择的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亦应当自愿履行,这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因此,可以说即使是临时仲裁裁决,当事人如果自动履行,即不存在也不产生法院对仲裁裁决合法性审查问题 。 而且,在万千个仲裁案件中,法院依申请对仲裁监督的比例多大呢?极小。


那目前我们在推动临时仲裁遇到的真正的障碍是什么呢呢?有两个:一个是公章问题,一个是国有资产问题。


第一,既然不是机构仲裁,临时仲裁裁决做出以后,只能是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签字而没有机构的盖章,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书上没有公章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和282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  定,仲裁裁决作出后需要加盖公章。没有盖章的临时仲裁裁决,即使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申请法院监督,但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如何执行只有仲裁员个人签字没有公章背书的仲裁裁决呢?一个仲裁裁决的标的可从一块钱到无穷大,我想任何一家人民法院都不可能对没有公章背书的国内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第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古巴朝鲜可以忽略不计,在我们的国家,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 。在面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需做出选择时,哪一家的国有企业哪怕是央企的老总,能主动或接受另一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不受机构监督和审查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去仲裁自己案件?无论是独任仲裁庭还是三人仲裁庭,临时仲裁的仲裁庭组成,不排除甚至极有可能全部选定境外仲裁员。我们相信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时的独立判断,但是当出现问题时,当这个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境外当事人 ,仲裁裁决的结果是我方国有企业或央企败诉,面临着大宗国有资产被执行,试问,谁又能够相信你的这种判断?国有企业或央企的老总们又怎能去承担这种判断所带来的严重的后果?目前我国没有这种这种保障机制。这两个问题不好解决。


孙海华还就职业仲裁员、仲裁公信力及我国多仲裁机构多仲裁中心这一特有现象等作了分享。


孙海华最后强调,上海仲裁委员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与各大高校开展交流与合作,在课程开发、人才培养以及仲裁理念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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