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方针政策,2024年11月9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顺利举行。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委领导出席了本次论坛,来自开展国际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司法审查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代表围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相关议题展开交流。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孙海华应邀参会发言。
孙海华表示,此次研讨会适逢全国人大官网昨天发布《仲裁法(修订草案)》,会议的举行既合时宜又恰到好处。结合修订案,孙海华发表了“关于仲裁法修订案的三点建议”,就仲裁非基本制度、海事仲裁发展、中国仲裁多中心多机构建设格局等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仲裁非基本制度
今年2月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经过此次修改,仲裁非基本制度给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预留立法了空间。
仲裁法是法律,根据立法法,意味着这部法律规定的全部仲裁内容都是仲裁的基本制度或与仲裁基本制度有关。此次仲裁法修订案共九十一条,但九十一条中没有临时仲裁的有关规定。有些人很失望。但换个角度看,这是否意味着临时仲裁是仲裁非基本制度呢?目前,还没有看到对仲裁非基本制度的立法解释。
但是立法法修改后,上海和海南地方立法机关已经对有关临时仲裁作了规定,我们还没有看到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上述地方立法中有关临时仲裁的规定进行了立法否定性监督。按上海、海南两地的立法实践,临时仲裁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制,临时仲裁在立法上大概被归类为了“仲裁非基本制度”。既然如此,我们就没有必要对仲裁法修订案是否对临时仲裁进行规定提出额外的要求。
而从仲裁实践看,各地正在推出临时仲裁案件,也没有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临时仲裁案件启动了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除了当事人在答辩之前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决定外,属于事后监督。更进一步说,这种监督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监督,而非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监督。对于这种事后监督的形式,未见到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反的意见,因此,仲裁实践中,人民法院未通过监督的方式否定临时仲裁。
而据检索,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条款,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否定性的或者是禁止性的规定。而临时仲裁的现实存在及对它存在的需求,决定了它存在的必要性。对于临时仲裁这一热点问题,孙海华认为不必再对仲裁法修订案提出过多的意见和要求。
修订案第七十九条通过列名形式突出“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适用该条规定的特殊处理方式机制。这对中国海事仲裁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该条特殊机制的创制,还在于条款列名本身。它强调的是涉外海事纠纷,而非涉外经济贸易纠纷或涉外投资纠纷等。这一特殊的安排,对于处理海事纠纷仲裁案件见长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而言,是千载难寻的发展机遇,把握住此次机遇的仲裁机构将迎来光明的发展前景。可以肯定的说,仲裁法这款修订案对于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完善,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以及上海海事仲裁中心的形成都具有里程牌的作用。上海仲裁委员会将抓住此次修法带来的机遇,作出新的战略部署。修订案第十二条关于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与现行仲裁法对机构设立方式的规定基本一致,维持了辖区县市政府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做法,加之司法部已作出推进四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部署(加上重庆即为五个中心),中国特有的多中心多机构的格局没有通过修法的方式做出变革。尽管修订案明确规定仲裁机构没有行政的隶属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多中心多机构在设立方式上具有极强的行政化特色。这种部署初衷是促进全国仲裁事业的均衡发展,但这种部局没有反映仲裁的发展规律,反而会限制仲裁的发展。一个省真是需要一二十个仲裁机构吗?第一,这不是世界各主要仲裁国家的仲裁实践的主流做法,以英国为例,英国就一个伦敦仲裁中心(地理概念),现在大家就已经言必称伦敦了,除了伦敦仲裁中心(地理概念和机构概念),没有听说英国还有其他仲裁中心。试想一下,如果英国趁势也建几十家仲裁机构或几个仲裁中心,反而会冲淡伦敦仲裁中心的地位。第二,以辖区县市政府设立仲裁机构,使目前我国这种以市域为范围部署仲裁格局现状会依然存在,仲裁机构跨区域发展不是难的问题,几乎成为不可能。当然可以经过两个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实践上,上海仲裁委员会不仅不会去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与北京仲裁委员会面对面竞争,甚至不会到一个比较偏远的存在地方仲裁机构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这是一种国情。因此,对比而言,可以说,地方仲裁机构出境设立分支机构易,仲裁机构跨行政区域涉分支机构难。贸仲、海仲由于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设立,可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但地方仲裁机构除了深国仲出于特殊考虑在喀什设立分支机构外,到目前还没有见到第二例。两种不同的机构设立方式,带给两类机构两种不同的发展命运。国家在仲裁机构设立体制上的这种做法,不利于竞争,不利于主要仲裁机构发展,甚至不利于司法部关于四个中心建设的部局。第三,这种设立机构的方式,给特定地区(城市)根据国家战略、城市定位及经济、贸易、金融、科技发展的需要,设立第二家仲裁机构带来了难度。现行仲裁法已经限制了第二家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法修订案没有做出变化。比如呼声极高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建设。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不仅是地理上的概念,也一定是一个机构概念。没有机构概念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地理概念上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就没有灵魂。但在上海市政府依法设立了上海仲裁委员会后,根据现行仲裁法和修订案,由上海市政府再设立机构的上海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就有了难度。我认为这是修订案最需要关注最需要进行进一步修订的地方。相信会有变通的做法。上海市威海路755号上海报业集团大厦7楼 电话:021-52921235网址:www.accsh.org 邮箱:shac@accsh.org上海市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18楼 电话:021-68889201上海市北苏州路88号中美金融信托大厦18楼 电话:021-62681688上海建设工程仲裁院 | 一般民商事部 | 速裁快审部上海市威海路755号上海报业集团大厦23楼 电话:021-529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