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涉企检查,严禁多检查、乱检查、走过场检查!4类人不得开展检查!

教育   2025-01-13 07:2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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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其中,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要求这四类人不能进企业检查!

①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

外包的中介机构

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

以上四类主体和人员严禁实施检查。

另外,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领域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政策例行吹风会要点

● 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

● 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

● 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 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此次政策例行吹风会还提到

▼▼▼


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遏制乱检查、杜绝随意检查、确保检查规范有效


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对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要严格检查


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企业反映问题

已明确:这四类人不能进企业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四、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五、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在2025年4月底前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八、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要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九、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要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通过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


十、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司法部。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管理部门手越长,企业就越慵懒!


政府管理部门“手越长”,即过度干预,就可能导致企业自主安全管理变得慵懒。这种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依赖心理增强:当政府管理部门过度介入企业的安全管理时,企业可能会逐渐产生依赖心理,认为政府会为其承担部分安全管理责任,从而降低了自主进行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政府与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界限模糊,可能导致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企业可能会认为某些安全问题应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解决,而忽视了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能力下降:长期依赖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干预,可能导致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一旦政府管理部门减少干预或退出,企业可能难以独立应对安全管理挑战。


形式主义倾向:在政府管理部门过度干预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倾向于表面上的安全管理形式,如填写繁琐的安全报表、参加形式化的安全培训等,而忽视了实质性的安全管理措施。这种形式主义的倾向不仅不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还可能浪费企业资源。


创新动力受阻:过度的政府干预可能限制了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创新动力。企业可能会认为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就足够了,而无需探索更高效、更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政府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监管职责,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安全管理。同时,企业应增强自主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政企双方应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全员自主安全管理开展指南

资料编号:管理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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