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开展行政复议前协调。按照“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协商方式处理行政争议案件,推动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组织搭建调解平台,本着“定分止争”目的,提醒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加强溯源治理,从源头上解决纠纷。截至目前,通过行政复议前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3件,化解率100%。
二是加强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同时,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认真分析相关证据和依据,充分进行案件研讨,对调解双方多次开展说理释法,引导申请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认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节约维权成本,有效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截至目前,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1件。
三是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发现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问题的,积极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在期限内自行纠错,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促成行政争议化解,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彰显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截至目前,已有61件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供稿:行政复议科
编辑:崔杨玉明
初审:王婉兰
二审:吴安娜
终审:田芙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