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更好地维护广大市 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 现就 临淄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禁放区域示意图
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齐路—青 银高速—工业园路—临淄大道—漪源路—乙烯路—华能 电厂厂西路—公泉路—南沣路—建设路—辛化路—辛化 路淄江路路口东延至淄河临淄段—淄河—胶济铁路—齐王路—北齐路所围成的区域, 以及蜂山社区、建设生活区、 建南生活区、建西生活区。
2. 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 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 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 时间禁止燃放。
3.临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 油库,输油输气管线, 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 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 )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 )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 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 )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 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 )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 )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 所。
4.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 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 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 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 加强组织协调和宣 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对 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 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 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718454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一年。以上内容与 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一审|宗洪玉
二审|李春玲
三审|王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