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规定(公开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章 竞争性采购当事人
第四章 竞争性采购基本程序
第五章 竞争性采购方式和策略
第六章 竞争失利补偿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包括在装备竞争性采购全过程中进行各类评审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对个人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覆盖各专业领域、符合行业需求的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条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综合分析潜在供应商数量和能力、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等情况,提出装备采购项目是否开展竞争性采购、采取何种竞争性采购方式、是否实施竞争失利补偿以及补偿方式和补偿经费安排等建议。因技术路线无法明确、1家供应商承担技术和进度风险不可控的大型复杂装备科研项目,需要安排经费支持多家供应商同步开展科研的,还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供应商选择方案、经费安排标准依据,提出多家供应商同步科研建议。
前款所提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采购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装备竞争性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做到装备竞争性采购活动可追溯、可还原、可倒查,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采购资料自归档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采购资料包括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方案、信息发布文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文件、装备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和记录采购过程的文件资料。实行有限竞争的装备采购项目,采购资料还应当包括完整的论证材料。
第四十三条 装备竞争性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标;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方案的要求选择具备国家或者军队相关资格、与供应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比测机构订立合同进行比测,比测完成后组织比测机构及时形成比测报告提供评审组织作为装备竞争性采购评审内容。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比测机构对比测结果终身负责。
第五十三条 技术待优化、状态不确定的装备预先研究背景项目、演示验证项目、预研专项、重大或者复杂的型号研制项目立项批复后,集成建设类订购项目装备建设方案批复后,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按照方案择优、样机研制(试制)、状态确定等步骤实行分步竞争。
第五十四条 装备竞争性采购实行竞争失利补偿制度,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方继续参与后续竞争,维护稳定竞争格局。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应当要求申请补偿的供应商拟制补偿申请并纳入响应文件提交。补偿情况在竞争性采购结果公示时发布。
第五十五条 装备竞争性采购失利补偿主要采取项目补偿、分包补偿、经费补偿方式。军队装备采购单位通常选择1种补偿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补偿数量和金额不超过1种方式最高值的范围内,选择多种补偿方式。
有限竞争失利的供应商自愿自筹经费跟研的,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可以与其签订跟研协议并允许其具备条件后参与后续竞争。
第五十六条 军队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单位、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及其人员符合相关情形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做出处理。
第五十七条 军队装备采购单位发现采购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采购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装备采购合同已经订立的,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根据需要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十一条 对装备竞争性采购中,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并且符合有关规定明确的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客观评价,可以按照规定不予问责、免于问责或者从轻、减轻问责。
来源: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