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登记:请受影响但尚未报案的个人携带身份证、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协议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告发布后的30天内前往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完成登记。未在此期限内登记的个人将自行承担后果。 配合调查:鼓励集资参与人依法合理地表达他们的诉求,并与警方合作,包括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以帮助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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