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元/平方米·月!漳州首个面向社会配租保租房项目开始申请!

民生   2024-10-02 11:52   福建  



漳州首个面向社会配租保租房项目

启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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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西湖悦居6#、7#楼

于10月1日正式开放受理申请

首推7#楼 230套配租房源

可拎包入住

项目租金标准为

有阳台23元/平方米·月

无阳台21元/平方米·月

押金标准为租赁房屋的一个月租金

电、水、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据悉,芗城区西湖悦居6#、7#楼保租房项目位于胜利西路以东、建峰路以西、金岭路以南,共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2幢442套,总建筑面积24297.42平方米,房源户型为两房一厅与一房一厅,其中两房一厅196套,一房一厅246套。


目前项目首期7#楼230套配租房源已建成,6#楼预计于2024年第四季度建成后投用,具体套数、建筑面积以选房前正式公布的房源为准。


本次保租房项目配备有生活必备的家具及电器,包括床及床垫、衣柜、餐桌椅、窗帘、电视、空调、冰箱、热水器、洗衣机等,可拎包入住。


01
谁能申请?


本次申请面向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优先保障台湾同胞、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毕业未满5年的创业就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和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其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是指从事基础设施服务、交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公共环境卫生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向特定群体配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申请人18(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心城区具有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或申请前连续缴交社保满6个月(台湾同胞不受本项规定的条件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应当无自有产权住房,且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市直管公房实物配租,其中申请人已婚的、共同申请人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已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也应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条件。申请人与中心城区用人单位需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中心城区投资办企业(个体工商登记)。


毕业未满1年的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仅需同时满足“申请人18(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市直管公房实物配租”等条件。


申请人属公租房轮候家庭的,需退出公租房轮候资格后方可办理保租房入住备案登记及签订租赁合同。已申请且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自退出公租房轮候资格次月起属地住建部门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02
如何申请?


申请渠道


线上:芗城区西湖悦居7#楼保障性租赁住房线上申请小程序。点击跳转

https://wj.qq.com/s2/15034856/5c67/


线下:漳州市芗城区西湖悦居7栋

漳州安居智家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安居”)受理点


受理时间


10月1日至10月31日


其中线下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线下接待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31日,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的方式,前往项目所在地芗城区西湖悦居7栋详细了解房源具体情况。


本次申请受理按批次开展。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如申请人想进一步了解项目相关信息,还可在微信公众号“漳州安居智家”查看项目信息介绍和房源情况。房源线上展示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03
如何选房?


根据审核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漳州安居将及时制定《选房方案》,对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所需材料等进行规定,并在“漳州安居智家”微信公众号渠道发布。


参加摇号但因首批次配租房源有限未能参加选房的申请人,自动转为轮候对象。在下一批次受理申请前,应主动向漳州安居说明住房、创业就业等变化情况,否则视同放弃申请。符合条件的,在下一批次配租前,按申请批次先后给予配租。选房结果将在“漳州安居智家”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选房结束后,由漳州安居发放《选房确认书》,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安排申请人验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办理房源入住等手续。租赁合同(协议)租期最短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有下列情况的需退出承租


租赁期内,成功获得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产权及居住权的;


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心城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其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来源:闽南日报 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戴诗卉 谢伟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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