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期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和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现发布两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楼盘销售过程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罚款,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经催告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部分罚款,但仍有部分罚款一直未缴纳。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前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前锋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前锋区法院遂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蒋某进行罚款。迫于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积极协调筹措款项,缴纳了剩余罚款。
案例二
王某某为某项目实际施工人,雇请李某某从事带班和现场管理工作。2020年至2022年工作期间,王某某尚欠李某某五万余元劳动报酬未支付,经李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李某某遂诉至前锋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王某某在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前锋区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且拒不到庭,亦未如实申报财产。在发现王某某踪迹后,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进行询问,并对其释法明理,督促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鉴于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前锋区法院遂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司法拘留。次日,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朋友联系法院,表示已筹到钱款,愿意代为履行。执行法官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到院收款,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
财产报告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列在执行程序编的第一条,是法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重要规定。任何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张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