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相继推出“仅退款”服务,该项服务在给众多消费者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那么,您知道“薅羊毛”的法律风险吗?
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一起网购平台商家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夏某在湛某经营的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一条牛仔裤,货款金额68.5元。次日,湛某向夏某发货,夏某收货后以“其他原因”向该网购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成功退款68.5元。湛某知晓后与夏某取得联系,夏某承认收到该快递包裹,双方经协商由夏某归还货款给湛某,后夏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湛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夏某归还货款并要求夏某承担其维权费用支出。
判决结果
夏某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该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消费者权利不应被滥用,鉴于双方已就货款返还达成一致意见,夏某应按协商结果将退货款68.5元返还给湛某;关于原告主张的店铺损失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的问题,由于湛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费用系其合理必要损失,故对于湛某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夏某归还湛某货款68.5元。
法官说法
“仅退款”是电商平台为了更好服务消费者开通的退款“绿色通道”,但这不应当成为消费者“占便宜”“薅羊毛”的途径。
在买卖合同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消费者不可滥用自身权利,以不正当的理由进行仅退款等行为,损害商家合法权益;商家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时,可以及时向平台申诉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也应当担负起主体责任,及时修正平台规则,明确界定规则的适用情形,同时建立健全解纷机制,借助平台资源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公平、公正的争议解决平台,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商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邻水县人民法院 但鑫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