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事   2025-01-06 14:00   辽宁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第一期)

(2024)黔0304执932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播州区张小红建材批发部与杨学敏、张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学敏,女,198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南岭社区东方星城B4栋601室。身份证号:52212319800101****。

被执行人:张吉贵,男,1974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龙凤组泥井组,身份证号:52212119740828****。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1月2日--2026年1月1日

未履行金额:76850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经法院核实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申请人自愿对提供行踪线索的支付500元作为悬赏金;二、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10%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吴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935

(2023)黔0304执5699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龙与李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霞,女,199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坝社区坑底组。身份证号:52212119940826****。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1月2日--2026年1月1日

未履行金额:48504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经法院核实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申请人自愿对提供行踪线索的支付500元作为悬赏金;二、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5%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廖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824

(2024)黔0304执5079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超与吴洪亮、汤元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洪亮,男,1975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刀靶村。身份证号:52212119750119****。

被执行人:汤元芬,女性,1976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刀靶社区五组。身份证号:52010219761002****。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1月2日--2026年1月1日

未履行金额:500000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经法院核实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申请人自愿对提供行踪线索的支付500元作为悬赏金;二、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10%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吴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935

(2023)黔0304执177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荔娜与叶精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叶精英,女,198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北街道龙泉路23号,身份证号:34088119850505****。

悬赏有效期限:2025年1月2日--2026年1月1日

未履行金额:120000元

悬赏金领取条件:一、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经法院核实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申请人自愿对提供行踪线索的支付500元作为悬赏金;二、寻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协助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自愿以执行到位的10%作为悬赏金。悬赏有效期限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等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吴法官

举报电话:1808523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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