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近期面临着退休不退岗的情况,相信也会有很多已到退休年纪仍在第一线工作的朋友。我们今天来聊一下,当您退休后继续选择工作的,应该签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还是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让大家有场景感。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为1969年5月生人,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厅从事保洁工作,工资约定为每月3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刘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餐厅继续提供劳动。2024年9月,刘女士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于当日去世,刘女士尚未领取养老待遇。2024年10月,其子赵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母亲刘女士与某餐厅自201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受理,赵先生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母亲刘女士与某餐厅自2014年8月至2024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结合赵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刘女士生前受某餐厅管理并从事饭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该劳动是餐厅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刘女士于2019年5月25日年满50周岁,因其在入职某餐厅之前并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即使餐厅自2014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刘女士达到退休年龄因缴纳期限未满15年,仍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某餐厅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刘女士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因此,至2019年6月1日,刘女士与某餐厅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综上,法院判决刘女士生前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日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赵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中,刘女士因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缴纳社保满15年,属于“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总结
1、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