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政策应知应会(七)

民生   2024-11-22 23:37   青海  

前  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要加强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本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中央和省级层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我们扎实做好三农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时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熟练掌握运用三农领域各项政策制度,是全面宣传推广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的基本前提,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是精准高效执行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必备素质。为方便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学习、掌握、运用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我们围绕农牧民群众关心关切、基层干部常学常用的基本政策,组织编印了《乡村振兴政策应知应会手册》,供大家日常学习参阅。


第二章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一节 防返贫监测和帮扶 


13. 对监测对象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有什么要求?

答:开发式帮扶是指,通过提供劳动机会,帮助提高劳动技能或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或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开发利用土地、房屋或其他生产资料等途径,促进农牧户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实施开发式帮扶要以促进稳定增收为根本目的,要注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要带动监测对象就业或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环节。直接发钱发物、入股分红和对提升劳动能力没有直接作用的技能培训不属于开发式帮扶措施。

 

 14. 如何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监测对象实施帮扶?

答: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综合使用行业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社会帮扶力量等,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完善奖补政策设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开展小额信贷贴息、发展类补贴等,倡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引导监测对象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支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到帮扶车间就业,优先聘用从事公益性岗位;对跨省就业的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具备条件的项目按规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监测对象务工就业增收。


15. 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的条件是什么? 标注风险消除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风险消除条件: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经综合分析研判,监测对象识别时的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风险消除程序:参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标注风险消除程 序包括乡村入户核实、民主评议和公示,县级审核批准和公告等环节。


16. 风险消除时,多长时间算收入持续稳定?

答:过渡期内,除风险自然消除外,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17. 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的脱贫户是否还可以享受帮扶政策?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监测对象中的脱贫人口,在稳定消除返贫风险后,应按照普通脱贫人口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享受针对脱贫人口的相关政策。


18. 对整户无劳动能力兜底保障的监测对象落实相关措施,能否消除风险?

答: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要求,暂不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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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祁强

编审张秀鸿、段国禄

编辑:王瑞马宇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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