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印发
财政部网站1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指导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省级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方志四川部分图片、音视频来自互联网,仅为传播更多信息。文章所含图片、音视频版权归原作者或媒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