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文摘   2024-10-30 11:18   重庆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接群众举报,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街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汽车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非法储存、经营新能源动力液产品线索进行了检查核实,现场查获非法储存新能源动力液产品4580L,经抽样鉴定、询问调查和证据材料收集,最终确认是一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

二、处理结果

该汽车用品经营部未经依法批准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居住小区底商外铺内,储存数量共计4580L,储存场所附近有车流量较大的马路1条、周边有邻近居民住宅4栋共计居住居民约600人,该危险化学品具有极易燃和产生蒸气的高度危险性,一旦泄露形成的蒸气云发生爆炸时,其死亡半径、重伤半径、破坏半径都不容轻视,当事人擅自储存大量上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调查,进入取保候审阶段。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抽样送检鉴定、收集证人证言、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手段,查清了该汽车用品经营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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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小编的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较容易获知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为了保障其所在区域内的和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或者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


总 编:喻宗华 | 副总编:徐为利

责 审:廖章跃 | 责 编:杨 名

编 辑:唐诗怡

来 源: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组

声明:本文属政务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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