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两名记者因报道某央企子公司合新铁路项目建设材料存在“以次充好”的安全隐患,被该项目部有关人员抢夺手机并限制人身自由。
当晚,“两名调查记者采访时遇袭手机被抢”话题登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该项目部5名违法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涉事企业紧急发表致歉声明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涉事项目经理、副经理、党工委书记等人被就地免职。
针对该起事件,安全茂的微信群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最关心是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铁路轨下弹性垫层“以次充好”,安全风险究竟有多大?
经济参考报爆料,合新铁路建设中,原本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的弹性垫层被偷换为再生胶仿制品,其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等关键指标低于行业标准要求,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难以承受设计所规定的荷载、应力等作用。铁路轨道弹性垫层性能不足,有可能就无法有效限制列车高速运行冲击造成的轨道板位移,从而影响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细思极恐!
项目建设阶段的质量问题就是项目运行阶段的安全隐患,所以工程质量和安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家央企施工单位,为了在项目中获取更多的利润,选择使用以次充好的建设材料,只关注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工程的长期安全,社会责任和安全敬畏严重缺失。一旦因材料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的正常运转产生巨大的冲击。
二、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事故隐患举报的难度到底有多大?
媒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在该事件中,新华社记者作为专业的媒体工作者,在报道安全隐患时都遭遇了项目部有关人员抢夺手机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那如果对于普通举报者来说,他们可能面临更大的人身安全威胁。
要举报安全隐患,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普通举报者往往缺乏专业的调查能力和设备,难以获取准确、全面的证据。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或项目方为了避免受到处罚或影响自身利益,也会对举报行为进行百般阻挠。
所以,一定要在法律层面出台一些对举报人有力的保护规定,一是要严防隐患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避免遭受打击报复;二是对于打击报复隐患举报人的行为,必须实施有强有力的法律制裁,否则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三、有网友提出质疑:为什么涉事人员是免职而不是撤职?
免职只是一种正常的人事任免行为。免职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犯有错误,一般是组织为了优化工作流程、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或因个人身体原因、自愿辞去职务等情况而进行的职务任免。
而撤职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措施之一。最常见的就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比如贪污、受贿、渎职等,或者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和损失等,有可能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而此次通报中的涉事人员仅仅免职、而不是撤职,会不会过一段时间又在别的项目重新启用?
显然,本次事件中的有关责任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广大网友们希望官方尽快依据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并对后续的惩罚性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由于微信平台推送规则改变,如果想每天第一时间收到小编推送的文章,欢迎将《安全茂》公众号设为“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