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100个20GP集装箱(JJ003)竞拍公告丨拍船网

企业   2024-11-01 17:24   浙江  

竞拍公告


受转让方委托,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10时整(北京时间)对以下标的进行无保留底价公开竞拍:


一、标的物:

100个20GP集装箱(JJ003),均为外贸状态。

标的物以现状整体竞拍,并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物所在地:

(1)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667号;

(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88号;

(3) 大连保税区大窑湾港区内创业路16号;


二、起拍价:

本次拍卖标的为境外资产,按跨境人民币计价。

起拍价:人民币79.2万元;竞拍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或美元1.5万元);

加价幅度为人民币4000元的正整数倍。


(1)  跨境人民币保证金收款账户:

● 户 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账 号:8110801012501427145

● 银 行:中信银行天水支行


(2)  美元保证金收款账户:

● Beneficiary: ZHEJIANG PROPERTY & STOCK EXCHANGE CO LTD

● Account No.: 7331111482600001073

● SWIFT (Beneficiary Bank): CIBKCNBJ310

● Beneficiary Bank: China CITIC Bank,HANGZHOU Branch


三、报名及看样日期: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下午17时整;看样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它详细信息请登陆浙江产权交易信息网https://www.zjpse.com/、拍船网http://www.shipbid.net/查阅。


五、产权交易机构: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层;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船舶交易分中心(浙江拍船网航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临城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六楼。


六、委托方:

锦江航运(日本)株式会社,东京都港区西新桥1丁目15番4号银泉西新桥大楼3楼。联系人:02153862265蒋女士。


七、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高先生:18058087033/0580-2038333

刘先生:0571-86089060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拍船网航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


特别规定


一、标的物:

100个20GP集装箱(JJ003),均为外贸状态。

标的物以现状整体竞拍,并以现场实物为准。

标的物所在地:

(1)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667号;

(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88号;

(3) 大连保税区大窑湾港区内创业路16号;


二、特别说明:

1.竞买人需自行对竞拍标的进行充分、仔细的了解,在参与竞拍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标的在交易、交割时可能发生价值变化、异动的风险,决定自己的应价价位,对自己的参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和拍卖人对本次竞拍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保证竞拍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承担该竞拍标的的瑕疵担保等任何责任。


2.竞买人对竞拍标的物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拍前提出。竞买人报名参加竞拍的,视为无异议,也即表明竞买人已全部了解本约定,并愿意履行本约定。


3.如受让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交易款项支付的,视为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其所交竞拍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直接支付给转让方所有。


4.《竞拍成交确认书》和资产交易合同一经签署,受让方不能更名。


5.竞拍成交后受让方必须支付服务费。项目收费金额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三、其他重大信息披露:

1.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船舶交易分中心”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照披露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集装箱买卖合同》(THE CONTRACT OF CONTAINERS)。


3.集装箱移交地点:

(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667号;

(2)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88号;

(3)大连保税区大窑湾港区内创业路16号。


4.转让标的按照竞买方在竞价前勘验时的现状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叶老师,联系电话13501627619。


6.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方报名可自行下载或向联系人索取报名材料。

联系人一:刘先生,联系电话:0571-86089060,地址: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03室;

联系人二:高先生,联系电话:18058087033/0580-2038333,地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楼。


四、对受让方的要求:

A、主要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人民币79.2万元。


2.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跨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至浙交所指定人民币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10801012501427145,开户行:中信银行天水支行)。


3.(境外及港澳台意向方交纳美元竞买保证金适用)境外及港澳台意向方在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1.5万美元至浙交所指定账户(户名:ZHEJIANG PROPERTY & STOCK EXCHANGE CO LTD,账号:7331111482600001073,开户行:China CITIC Bank,HANGZHOU Branch., SWIFT code:CIBKCNBJ310),境外及港澳台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另外支付跨境人民币10万元到浙交所指定人民币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10801012501427145,开户行:中信银行天水支行),浙交所收到跨境人民币10万元后原路退还境外受让方原支付的1.5万美元。《集装箱买卖合同》(THE CONTRACT OF CONTAINERS)签订后,受让方交纳的人民币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提箱完成,转让方向浙交所提供《集装箱交接确认书》,浙交所在收到《集装箱交接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境外及港澳台意向方委托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代支付境内人民币竞买保证金适用)境外及港澳台意向方在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可委托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代为交纳竞买保证金境内人民币10万元至浙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10801012501427145,开户行:中信银行天水支行),境外及港澳台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另外支付跨境人民币10万元到浙交所指定人民币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10801012501427145,开户行:中信银行天水支行),浙交所收到跨境人民币10万元后原路退还境内企业或自然人原代付的境内人民币10万元。《集装箱买卖合同》(THE CONTRACT OF CONTAINERS)签订后,受让方交纳的跨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提箱完成,转让方向浙交所提供《集装箱交接确认书》,浙交所在收到《集装箱交接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意向方交纳跨境人民币竞买保证金适用)意向方在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跨境人民币10万元至浙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10801012501427145,开户行:中信银行天水支行),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集装箱买卖合同》(THE CONTRACT OF CONTAINERS)签订后,受让方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提箱完成,转让方向浙交所提供《集装箱交接确认书》,浙交所在收到《集装箱交接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6.本次转让标的为境外资产,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均为跨境人民币,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商业形式发票。


7.集装箱移交后产生的所有费用、转让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应交交易服务费(跨境人民币)支付至浙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571905357610111,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深蓝支行)。


9.与竞买保证金相关的汇付和购汇等银行手续费由竞买方承担。所有与集装箱购买相关款项的汇付和购汇等银行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须自行前往转让方保管地点提箱,相关的提箱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但受让方需承担提箱所发生的一切出仓、装卸、运输、移动等风险及全程的安全责任。


11.在受让方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后,转让方将在受让方提箱前向受让方提供有效的《提箱单》。受让方需凭转让方出具的《提箱单》前往相应堆场提箱。提箱时,应由堆场按照装卸便利的原则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指定交箱,受让方应服从堆场的现场安排,不得随意指定提箱。


12.集装箱的交接时间以受让方完成提箱手续(即买卖双方签署附带具体箱号的《提箱单》)为准,表明该集装箱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让方。集装箱交接前且在合同约定的交接期限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保管责任由转让方承担;集装箱交接之后或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接期限,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的保管责任也由受让方承担。若《集装箱买卖合同》(THE CONTRACT OF CONTAINERS)另有约定的,以转、受让双方签订版的《集装箱买卖合同》(THE CONTRACT OF CONTAINERS)的约定为准。


13.若转让方由于突发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确需延期交货,在经转、受让双方一致同意后,交货期限可相应延期。


14.受让方应在支付成交价款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提箱,逾期将承担人民币10元每日每箱的堆存费用,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5.受让方须保证提领转让标的集装箱后,将集装箱上所有公司标志、箱号等标记清除,确保转让方或其母公司不会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损失或罚款。如造成任何索赔、损失或罚款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16.若受让方为境内公司,须向海关申报交易并按规定交纳税费;受让方若为境外公司,须保证提领转让标的后将用于外贸运输,否则需向海关申报交易并按规定交纳税费。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或其母公司遭受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费、罚款等损失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17.若受让方为境内企业或组织,进口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进口相关的费用也由受让方承担。


B、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五、本次竞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列全部数据为有关文件资料所载仅供参考,若因印刷、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标的物现状有误差的,具体以标的物现状及有效文(证)件为准。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拍船网航运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应以“拍船网”网站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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