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约定,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2019年12月20日,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备案,随后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5月18日,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联合公告》,某物业公司继续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费到2020年7月31日。但此后,经住建部门以及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告,某物业公司一直不配合腾退物业用房和移交物业资料。
●法院审理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通过决议更换物业公司,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某物业公司应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相关设施及财务资料。
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程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该决定是属于业主重要的自治事项,也是公民进行社会自治的重要体现。物业服务公司本质上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一种“服务者”角色,不但无权对属于业主内部自治范畴的事项提出异议,而且还应积极配合业主大会的决定。本案被告经住建部门以及业主委员会多次催告仍不配合移交物业资料和腾退物业用房,人民法院以此亮明司法态度,坚决维护业主权益,破解物业服务公司“退场难”,以司法之力保障良好的物业服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