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是指依法須留給特留份繼承人,以致遺囑人不得處分的財產部分,而另一部分則可透過遺囑自由分配。
法律規定:
遺囑行為係指一人為對其全部或部分財產作出死因處分而作出的單方及可廢止之行為。
訂立“遺囑”的方式
本澳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
普通方式
公證遺囑: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書寫。
密封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而書寫並簽名、又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而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的遺囑。( 該遺囑須由公證員依照公證法的規定核准。)
特別方式
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這種遺囑較少見,例如在搭乘飛機或船舶時,突然發生災難而緊急訂立的遺囑。
如果死者生前無訂立“遺囑”,
誰可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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