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法官,15万元工程款我已经按照约定转到张某账户上了,这个工程款算是结算清楚了,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案件调解结束的当天晚上,主审法官收到当事人赵某的短信。
2018年9月,某建筑公司中标某污水处理工程后,将该污水处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刘某。10月,某建筑公司另与赵某、案外人刘某签订《备忘录》约定刘某为名义内部承包人,赵某为实际内部承包人,工程全部内容由赵某负责实施。后赵某将案涉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施工分包给张某,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张某与赵某对“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安装调试”部分的施工主体、工程款数额及工程款支付主体问题发生分歧,张某将赵某及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和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赵某、某建筑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在厘清案件证据脉络和基本事实后,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及工程款数额仍各执一词。“张某和我们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关系,他只是设备安装的代理商,无权向我们主张工程款”赵某和某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各方对立情绪明显,调解陷入僵局,但考虑到案涉工程确已竣工验收,以判决方式确定工程款数额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达到“双赢多赢共赢”,主审法官决定再“多调一次”,在案件即将下判的前一天再次打通了赵某与张某的电话。
“从张某提交的有效证据来看,他的确对案涉工程中设备安装部分投入资金、材料、人力等,是实际施工人”“这个工程已经完工了,也按期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尽早解决这个事也就不耽误你们继续进行下一个工程了”......通过说明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积极缓和各方情绪,引导当事人思考更长远的发展,最终,赵某与张某权衡利弊得失、放下分歧,就案涉工程的款项数额、支付时间、违约条款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同意向张某支付工程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建设工程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且多存在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各方主体矛盾尖锐,选择一判了之非但不能取得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效果,还可能使得双方矛盾激化,不利于建筑行业及各方主体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建筑业建立发展,石嘴山中院与市住建局联合制定《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石嘴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府院联席机制》,推动形成工程建设领域共建共治治理格局,妥善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社会治理的有效性,促进建筑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