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谈了高级贷款的上篇:EB-5资金结构:高级贷款|上篇,今天来继续探讨EB-5项目中的高级贷款。
在展开正文之前,还是请先来学习下EB-5项目的资金结构。在新投资人,EB-5专栏|10月31日更新里,有专门谈过几篇。
1. 股权抵押
有些项目,把100%的项目公司JCE股权抵押,宣传成高级贷款/第一顺位。
这就完全是虚假宣传了。
高级贷款或第一顺位,必须是基于项目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而不是JCE的股权。
JCE的股权抵押,是传统项目中EB-5资金作为夹层贷款通常所能取得的。
项目破产,股权垫底,股权抵押没有任何意义。
新法之后,还是看到有些项目这样宣传的。
这个风险点,黑白分明,不容易被骗。
投资之前,一定要看项目文件(EB-5投资文件清单,及如何查阅),而不是只看宣传材料,就能避免。
2. 有实现前提的高级贷款
有些项目,EB-5贷款被设计成了高级贷款,但是能否取得高级贷款的地位取决于融资是否能够实现。
通常这会在EB-5贷款协议里约定,如果没有写死,就可能会被其他资金替换。
目前有些高级贷款项目,其实是这种类型,取决于EB-5融资进展的。
3. 需现有高级贷款方的同意
有的项目,当前是有高级贷款的,这个高级贷款可能会被EB-5资金替换,也可能还继续保留。
如果EB-5资金想取得同等的抵押权地位,或者拿到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需要现有的高级贷款方同意。
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谈判过程,各个贷款方和借款方协商一致,签署intercompany agreement,才能给予EB-5贷款以同等高级贷款地位,或取得部分抵押权。
当前有些EB-5项目在招募之时,并未落实相关协议,最终能否落实是有潜在风险的。
4. EB-5贷款协议未落实
目前不少项目,招募之时EB-5贷款协议并未签订。只有一份意向书。
怎么说呢,萝卜快了不洗泥。
现在项目出来都很快,要赶紧抢这个风口,很多项目的状况都在初级阶段,项目文件的完成度也很低。
最后究竟能否落实,一方面需要看EB-5融资状况,如果能实现募集目标,就相对可行。
还有一方面恐怕就得看人品,区域中心的商业信誉就很重要了,是否会故意误导就不好讲了。
5. 不同顺位和结构的抵押权
有的项目,贷款来源比较多,不同贷款享有不同物业的抵押权,或者不同顺位。
不管怎样的结构和顺位,
需要明确,有上面所谈的intercompany agreement来确认EB-5贷款的抵押权;
需要明确,EB-5贷款的抵押物、顺位和实现条件;
而不能只听市场宣传。
还是一句话,看文件。
6. 抵押权登记
虽然,EB-5贷款协议会约定抵押权。
但是,抵押权必须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项目方再次抵押或者破产拍卖时,你的抵押权就可能因为没有登记而无法兑现。
EB-5的实践往往是,在EB-5募资完成之后,项目方才去办理抵押登记。
EB-5招募之时的承诺,乃至EB-5贷款文件的约定,需要在后期才能兑现。
这很考验区域中心的人品。
大部分正规区域中心没必要冒这种欺诈投资人的风险,但是这种案例并不鲜见。
在之前臭名昭著的Palm House案(时隔两年,SEC起诉Palm House项目方|2018第一案)中,本应抵押给EB-5投资人的项目房产,其实已经被开发商和区域中心联合做局抵押出去,而EB-5投资人未去核实房产抵押登记材料,致使本应早早发现的欺诈线索拖延N年之后才被发现。
抵押登记,不同州政策不同,有的是Mortgage有的是Deed of Trust有的混用,不管怎样都需要去当地郡政府或者法院进行登记,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凡高级贷款项目,项目融资完成之后或者期间,需要去盯着区域中心提供抵押登记文件,否则最后可能还是一场空。
从过去的教训而言,这也是尽早发现项目欺诈的方式。
最后,EB5Sir个人的观点,能落实高级贷款当然好,但是高级贷款并非全能,在实践中往往并非能确保你的EB-5资金安全。
除了项目方故意误导之外,还有可能有其他原因致使你的投资损失,这将在下篇中进行探讨。
EB5Sir个人评判项目好坏的原则,供参考:选择EB-5项目,不要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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