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许某某被抓

民生   2024-09-05 18:30   浙江  


野生动物

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维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

却总有人偏好“野味”

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猎捕鸟类野生动物11只

近日,海宁查获一起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案件




据调查,张某某、许某某是朋友关系,在一次闲聊美食时,都表示想要“搞点野味”吃吃,于是便萌生了捕猎的想法。当晚,两人趁着夜色,携带弹弓、探照灯等工具,前往附近的小树林中打鸟。



张某某、许某某2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海宁市长安镇某农地共同猎捕鸟类野生动物11只(均造成死亡)






经鉴定,该11只鸟类野生动物中,3只为山斑鸠、5只为珠颈斑鸠、2只为白头鹎、1只为乌鸫,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两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海宁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3月18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了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非法捕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温馨提醒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切勿为了
一时之利、口腹之欲
铤而走险在禁猎区、禁猎期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

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

建设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态环境

人人有责



内容综合自:海宁综合执法

编辑:俞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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