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制度,强化对水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2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
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纳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对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入库、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建立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受理水利工程评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划分为自治区级和十四个地、州、市评标专家分库。按照专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录入所在地、州、市评标专家分库。
第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水利专业分类标准,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入库,推广跨地区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章 评标专家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入选水利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水利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申报造价管理专业的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相关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掌握评标程序、规则和方法;
(四)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五)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需要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主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在职人员申报须经所属单位推荐,退休人员须经原所属单位推荐;
4.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二)审核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根据入库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入评标专家库,并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二条 经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录入评标专家库。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分批次研究评标专家入库人选,实现评标专家和专家库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并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审核通过后录入评标专家库;协助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重点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为满足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或者技术复杂水利工程的评标需要,在自治区本级评标专家库中设立重点评标专家库,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列入重点评标专家分库。
对大型水利工程或者技术复杂水利工程的主体施工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在重点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重点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
(二)承担过大中型水库、枢纽、电站、泵站等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
(三)参与制定或者起草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申请表》的审核意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水利专家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水利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六章 履职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和考核,并开展廉洁教育。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库的评标专家实行日常考核,日常考核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场内考核管理细则(试行)》(新政资内发〔2021〕86号),实行“一标一考”,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标专家日常考勤记录、违规记录、举报投诉处理、“一标一考”及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录入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整出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建议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章条款,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在五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五)其他影响公正评标需要回避的情形。
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暂停其在我区水利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因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情形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新水厅〔2014〕38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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