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的通知,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晋能源电力发〔2023〕327号)要求,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程序对《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进行修订。
其中提到:
新增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相关条款,初期,集中式平价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可自愿选择入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后期,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的调整,相应的经营主体需按照相应规则重新办理市场注册、准入等程序。
关于虚拟电厂信息变更,“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变更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虚拟电厂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变更申请,文件中应明确承诺变更后各时段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以及调节速率等参数(不应低于技术指标要求)。预计变更(增加或减少,保证虚拟电厂调节容量不低于20MW)的调节容量不超出最近一次测试认定的额定调节容量的30%时,暂不对其进行系统测试,将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变更后各时段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视作“额定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参与市场交易,并开展各类量价约束考核。若累计免测试调节容量变更值超出最近一次测试认定调节容量的30%时,应重新进行系统测试,以测试认定的“额定调节容量、最大、最小用电负荷”参与市场交易,并开展各类量价约束考核。每月10日前汇总变更生效的虚拟电厂更新准入目录,报备省能源局,参与次月交易。虚拟电厂变更是指与负荷资源零售合同的变更,其他变更的情况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虚拟电厂不满足现货市场运行条件时,应于次月中长期月度交易前向市场运营机构申请暂停“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暂停期间按照普通售电公司相关规则参与交易。暂停时间需按整月申报,全年暂停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
虚拟电厂注册条件:(1)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已取得售电资质,并在电力交易平台正式注册的售电公司,或具有山西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电力批发用户。(2)在山西省智慧能源服务平台完成响应资源认定和系统测试。进行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测试时,以虚拟电厂运营商下辖用户为单位分别进行调节能力测试,总加结果即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整体调节能力。在后续交易中根据用户实际生产周期等客观因素灵活调整整体调节能力,做到调节能力动态界定。(3)“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选择参与电力交易的用电企业。(4)“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的注册条件,按照相关规则执行。
虚拟电厂注册流程:(1)按照《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建设及入市流程后,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2)虚拟电厂在交易平台网站自助注册,申请注册账号,注册时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方案、评估结果、公示情况、系统测试报告、调度协议、技术性能测试参数等,同时提供与聚合资源签订的聚合协议。(3)虚拟电厂取得调度协议后,应在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申请,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反馈注册情况。交易中心每月第10日前汇总流程完整、注册有效的虚拟电厂主体,列入虚拟电厂准入目录,并报省能源局备案。完成注册的虚拟电厂可自次月起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各类电力交易。
原文如下:
附件: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的通知(晋能源规〔2024〕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