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4年8月19日-8月25日)

文摘   2024-08-26 16:4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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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

  • 公开征求《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 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


8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做好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安全有序更换动力电池工作,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用于更换的动力电池性能应满足GB 38031《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建议满足GB/T 3148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86《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服务网点等渠道,相关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上传溯源信息。

三、更换动力电池后的整车性能应满足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四、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年检、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调查、报废回收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

五、已更换动力电池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其保险理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组织开展。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开征求《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8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意见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车型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及评价指标、生产一致性、标准的实施,共七章。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方法、指标以及生产一致性。本文件适用于M1类车辆,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料电池车辆以及燃用气体燃料和醇醚类燃料的车辆。本文件不适用于与M2类车辆属于同一型式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的M1类车辆。本文件是对GB 27999—201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修订。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指标标准一直以来均是分阶段逐步制定实施,现版本GB 27999—2019实施周期为2021~2025年。按照分阶段管理周期,本次修订标准将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标准实施过渡期,给予行业充分的应对周期,有必要尽快完成标准制定发布。基于此并综合国际法规趋势,开展本标准项目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变化包括:一是结合国家管理要求、技术进步预期、工况切换影响等,对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要求进行加严;二是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方法,对新能源汽车核算倍数、电耗折算方法等进行调整;三是明确2026-2030年度企业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对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我国主要采用“单车限值+企业平均”的管理方式,其中单车限值主要依托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通过公告准入为车型燃料消耗量提出底线要求;企业平均则依托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与双积分办法配合促使汽车整体燃料消耗量下降。两个标准互相补充、共同形成我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管理体系。

配套推标方面,本标准指标要求主要依据GB/T 19233—2020《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753—2021《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和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测试得到的能量料消耗量结果,结合行业意见及技术发展预期制定,三项配套标准内容上参考联合国法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了与我国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在国际层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另一方面,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天然气车、甲醇汽车等,我国也制定发布了相应标准:GB/T 43252—202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29125—201《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和QC/T 1130—2021《甲醇燃料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综上,本标准配套推标体系健全,能够支撑本标准的顺利实施。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一部分:乘用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型式认证的申请和确定、能量消耗量限值、生产一致性、同一型式判定、标准的实施,共九章,以及附录A(规范性)能量消耗量型式认证报告/型式认证申请报告。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能量消耗量限值、型式认证的申请和确定、生产一致性和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类纯电动汽车。本文件是对GB/T 36980—2018《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变化主要是:结合国家管理要求、技术进步预期、工况切换影响等,对乘用车车型能量消耗量限值要求进行更新,通过提高车型能量消耗量门槛要求,将有效降低车型能量消耗量水平、遏制车辆大型化发展趋势,防止现有总体平均能量消耗量水平出现反弹。

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由此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加突出。电动汽车作为缓解能源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国内外不断发展壮大。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持续快速增加,其在汽车产业中的能源消耗占比也越来越大,如何有效控制此类车型的能耗水平对我国汽车产业的低碳化发展也愈加重要。GB 36980旨在确定统一的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要求,拟由三部分构成。

——第1部分:乘用车。
——第2部分:轻型商用车辆。
——第3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为推动电动汽车节能降耗,我国于2018年即发布了全球范围内首个针对纯电动汽车的能量消耗量限值标准。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及测试工况的变化,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已不能满足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的需求。鉴于此,有必要修订GB/T 36980—2018以不断适应技术的新变化及产业发展的新需求。

GB/T 36980—2018仅适用于纯电动乘用车型,在双碳战略及产业规划的驱动下,纯电动商用车辆也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适时进行针对性的能量消耗量管理。鉴于乘用车、轻型商用车辆和重型商用车辆能耗测试存在明显差异,技术水平发展的时间周期也显著不同,有必要分为部分制定。

本次修订,是贯彻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重要举措,是乘用车能量消耗量标准实施的核心组成部分。通过确立统一的能量消耗量限值要求,完善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的管理机制,有助于进一步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及技术进步。

传统燃油车领域,我国主要采用“单车限值+企业平均”的管理方式,涉及的两项标准全部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单车限值主要依托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通过公告准入为车型燃料消耗量提出底线要求;企业平均则依托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与“双积分”政策配合促使汽车整体燃料消耗量下降。两个标准互相补充、共同形成我国第五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体系。其中,尽管GB 27999包含了电动乘用车的相关核算方式,但对于能量消耗量按0油耗处理(下一阶段将按热值法折算),而“双积分”政策中则进一步对电动乘用车的能量消耗量提出了指标要求。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8月21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现将《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

《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与汽车行业有关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大汽车报废更新力度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对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1.5万元。

对自2024年4月24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方案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参加申请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其相应报废机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按照《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规定,2024年8月16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申请人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加快推动汽车报废拆解企业建设,支持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合规开展报废车拆解业务,严厉打击非法拆解。简化报废手续,畅通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办理渠道,缩短办理时间。

二、加大汽车置换更新力度

在《2024年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琼商消〔2024〕13号)基础上,政策实施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取消旧车登记注册地限制,取消新车上牌地限制,提高置换更新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标准,增加置换更新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补贴。同一新车仅能享受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中的1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提高我省置换更新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标准(对自2024年5月15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本方案提高后的标准予以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10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13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14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15000元。

增加我省置换更新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补贴(实施时间自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7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8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9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10000元。

另外,《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如下:

(一)加强资金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支持我省以旧换新的规模,按照央地共担比例安排资金保障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补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家装家居补贴,超出中央资金部分由省财政资金支持。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海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落实工作机制,分管省领导担任组长,本方案涉及的各责任单位、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落实。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作落实、资金使用等工作指导,会同市县抓好各环节工作。

(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地、各部门确保将资金用于消费品以旧换新,对工作推进、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政策效果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形成政策评估报告。省级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明确实施细则,形成协同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本方案有关措施,简化补贴申报流程,加快补贴联审发放;加强参与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监管,严格审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补贴资金使用,落实补贴资金使用事中事后审计核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好《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宣传工作的若干建议》,通过省内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联合企业用好自有宣传渠道,通过公益宣传片、短视频、海报等,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以旧换新政策。通过“交管12123”平台精准宣传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支持各银行机构依法合规通过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灵活偿付等措施,为购买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及家装家居产品等提供金融服务,形成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组合包;综合分析个人消费者征信问题,可采取担保、抵押等灵活方式支持贷款购车,加力助推消费品以旧换新。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在选择参与活动的市场主体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广搭以旧换新促销平台。举办全省家居换新活动,开展汽车进机关进企业进园区、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销活动,每月开展便民惠民主题车展。各地、各部门联合行业协会、相关企业谋划举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优惠活动,支持企业进社区、进小区、进商圈、进乡镇农村开展相关促销和咨询服务活动。

(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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