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私了不成成被告

民生   2024-11-02 10:23   浙江  


近日,滕州法院道路交通审判庭成功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揽子方案不仅处理了原告的请求,还使被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案情回顾

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张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小型客车所有人是周某的婆婆梁某,投保交强险,电动轻便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梁某作为原告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指导法官与调解员积极联系原、被告情绪疏导,引法说理。

被告表示,事故发生后,我们就向对方提出,对方虽有车辆损失,但我们这边人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很大,相互折抵,互不赔偿,原告方凭什么起诉。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指导法官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从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性质、是否应当投保,告知被告其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事故责任和赔偿义务,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车辆损失享有向被告索赔的权利;在原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其健康权的赔偿主体,以及抵消权的行使条件等,从情理、法理、责任等方面分析,耐心劝说。遂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情,与车主梁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最终,原、被告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000余元,其中2000元被告自愿用于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被告张某表示:“我法律意识欠缺,发生事故后,我有损失还被起诉,所以很不理解。后来又以为双方均有损失,互不赔偿就是,也不想起诉,没想到,经过诉前调解,不仅解决了本案纠纷,还切实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虽是被告也获得了应得的赔偿,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这样的调解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真的太好了。”

调的是矛盾纠纷,解的是民意民心。滕州法院始终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认真梳理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各方损失,一揽子方案解决多个、多方纠纷,强化措施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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