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24〕1479号
外交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夯实碳排放双控基础制度,构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0月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有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着力破解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的短板制约,提升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到2025年,国家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全面建立,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发布实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碳排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1.全面落实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对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开展统计核算,建立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数据年报、快报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和质量。(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2.按照国际履约要求,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完善数据收集机制,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3.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地市级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5.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7.组织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统计核算、计量、监测、核查等配套规则。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特点,细化制定重要工序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8.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研究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9.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出台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开展与核算数据对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评价,明确数据采集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0.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核算指南,开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方法研究,研究设定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准入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1.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2.针对减碳增汇贡献突出的项目,研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构建立足国内、衔接国际的项目碳减排核算体系。(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3.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等国家标准,统一产品碳足迹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等要求,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认定方法和核算要求,加强与企业和项目碳排放核算基本方法及相关标准衔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4.加快制定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确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采信规则及程序,将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参与)
16.制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方案,组织开展因子库的开发建设,建立配套的因子库管理制度,规范因子库的数据管理和日常运行,尽快公布一批主要能源品类和重点基础产品碳排放因子,为地方、企业开展核算提供基准数据。(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7.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收集、调研、实测和分析,研究完善电力平均排放因子核算方法,定期更新全国及各省级地区电力平均排放因子和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为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层面开展碳排放核算提供支撑。(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8.建立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碳排放核算机制,完善“电—碳分析模型”,组建专业团队开展碳排放数据测算、分析、应用研究,规范数据采集、核算、验证、应用等要求,持续提升模型测算科学性、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9.研究建立碳排放预测预警模型,综合考虑全国及各省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分析展望全国及各省级地区控排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为制定政策和推动工作提供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20.升级“地空天”一体化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建设温室气体高精度观测站网和立体监测体系,加强卫星遥感高精度连续碳排放测量技术应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22.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排放核算规则上的沟通衔接,围绕碳排放核算、计量、检测、监测、分析、标准、认证等方面开展国际协调和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制修订和国际计量比对。(生态环境部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参与)
23.强化碳排放核算基础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与外方在方法学研究、技术规范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鼓励中外企业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背景数据库共建、参考数据共享、产品碳标识认证等方面开展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工作统筹。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重要政策、强化数据管理、加强数据应用、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数据管理。全国及各地区、各行业碳排放数据按照“谁核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应用。面向碳排放双控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碳排放数据汇总、分级管理和部门共享,依托有关数据开展形势研判、提醒预警、评价考核等工作,有关分析结果及时与数据提供部门共享。
(三)强化调度落实。各地区要制定落实相关工作的具体方案,切实加强本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相关基础,前瞻性做好本地区碳排放分析展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督导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