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聚焦产业链条培育,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质扩面,促进建筑工业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现将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推进实施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第二阶段
根据《关于细化<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技术指标的通知》(自住建发〔2022〕4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阶段实施计划的第二阶段。实施计划装配率指标要求如下:
自贡市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发展阶段式实施计划
工业建筑评分值要求 | 住宅建筑评分值要求 | 公共建筑评分值要求 | |||
平均装配率 (单体建筑装配率) | 单体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 | 平均装配率 (单体建筑装配率) | 单体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 | ||
第二阶段 | 50 | 50 | 20 | 50 | 25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接受度、可操作性、政策延续性,在技术层面第二阶段推广工作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结合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和建造成本,将标准化Q1纳入主体结构系统Q2一并计算主体结构装配率得分(有关计算方式依据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装配式主体结构构件继续增大预制楼板(叠合板)、楼梯、凸窗应用比例,并做到应做尽做;对于施工企业技术力量较强、质量安全把控有保证的公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预制框架梁、预制柱。第二阶段时限内各相关单位应尽快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竖向主体结构系统预制剪力墙或预制柱施工专业水平,以满足未来对于装配式建筑实施应用要求。
(二)将非承重外围护墙体非砌筑、内隔墙非砌筑(装配式轻质隔墙板)作为本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首推技术;对零碳建筑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其他有条件的建设项目,积极推行外围护墙体保温一体化和外围护墙体装饰一体化技术。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非承重外围护墙体非砌筑、内隔墙非砌筑两项评价总得分,住宅建筑不得低于5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0分。
(三)公共建筑项目推广全装修模式,对零碳建筑项目、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其他有条件的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装配式装修技术。住宅建筑项目在公区装修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成品住宅和公区装配式装修技术;有条件的住宅项目试点厨房和卫生间的装配式装修。
二、强化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
继续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控的通知》(川建建发〔2023〕186号)相关要求,从“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加强构件生产质量管控”“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提升工程建设监管质效”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效能,推动绿色低碳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技术标准执行方面
1.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及其他用房按照公共建筑装配式要求执行。
2.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装配率不作要求。
3.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的3层及以下的建筑且配套建筑总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20%的,配套建筑装配率不作要求,其余主体建筑应实施装配式。对装配率不作要求的配套建筑,不计入本项目计算平均装配率指标。
4.各设计单位应充分健全质量内控体系,充分合理挖掘建筑装配率,确保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和装配率“应配尽配”。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装配式建筑设计。
5.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涉及装配式建筑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的应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方式继续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川建建发〔2020〕275号)执行。
(二)行业管理方面
压实审图机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实项目装配率论证情况,对没有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论证的项目应严格把关项目装配式设计“应配尽配”情况;经过装配式建筑专项论证的项目应核实施工图与论证的设计方案图纸的一致性,确保装配式建筑要求按照论证的设计方案要求执行。审图机构对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负责,采用双人审查制度(一人审查、一人审核)把关项目装配率,严禁投机取巧、规避装配式建筑设计等行为。(有关申报表详见附件)
(三)其他方面
1.项目装配式建筑执行时间节点要求均以项目首次线上方案申报(上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为节点,并在方案批复中对相应指标予以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其他相关要求继续按照《关于细化<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技术指标的通知》(自住建发〔2022〕41号)执行。
2.鼓励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3.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应充分运用装配式部品部件。
四、本通知解释权属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区县严格参照执行。
附件:自贡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审查申报表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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