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说女同事“太骚”被开除,员工:是《离骚》《诗经》用语!法院判了!| 劳动法库

职场   2024-09-05 11:5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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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猛系某信息公司员工,从事IA事务部高级程序员工作,后从事高级项目软件经理、管理干部、软件架构师等职位,后岗位变更为资深specialist,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20年9月16日10点30分左右,王猛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孙小芸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称其“你太骚了”。后在行至走廊内时仍重复喊叫上述内容,王猛返回办公大厅后,又当众大声斥责孙小芸“人品有问题”。

公司认为,王猛所使用的词“你太骚了”,含义为“举止轻浮、作风下流”,所使用的上述词汇对女性极其不尊重,带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王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态度恶劣,与公司内人员或客户争吵、辱骂或冲撞。根据《员工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王猛的上述违纪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2020年9月22日公司向王猛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2,779.89元/月。

王猛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受理,王猛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王猛无理由在办公室当众对女同事进行谩骂、侮辱和威胁的行为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王猛无理由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孙小芸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的行为违反了单位《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2020年9月22日经沈信心理学校对孙小芸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孙小芸测评总分及各项目分数均超过规定阳性项目分值,显示有意义,需予疏导、干预,且孙小芸已于2021年8月17日离职。公司依据员单位的工行为规范解除了与王猛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猛主张被告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猛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太骚了”含义不是轻佻、作风下流,是指《诗经》和《离骚》,代指古代诗歌或文化

王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理由如下:我不存在辱骂、侮辱和威胁孙小芸情况事实,“你太骚了”含义不是轻佻、作风下流,而作为骚字的解释应当为指《诗经》和《离骚》,代指古代诗歌或文化。

公司意见:作为男性在办公场合大声说女性“你太骚了”属于辱骂和贬低,这是一种社会普遍认知

1、2020年9月16日,员工孙小芸邮件投诉王猛在办公室内当众对其辱骂。接到投诉后,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情经过如下:王猛于事发当日10点半左右,至孙小芸办公位大喊“孙小芸,你给我等着,我们这个梁子结下了”“孙小芸,你太骚了”,且在走廊仍重复喊叫上述内容,王猛返回办公大厅后,又当众大声斥责孙小芸“人品有问题”。工会调取了监控视频。

2、王猛在上诉状中也自认事发当时对孙小芸说过“你太骚了”。两名证人的证言均反映了事发当时其亲历的客观情况,作为男性在办公场合大声说女性同事“你太骚了”属于辱骂和贬低,这是一种社会普遍认知,辱骂事件发生后,孙小芸曾就该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寻求心理咨询和疏导,经专业心理测评后显示需要疏导、干预。

二审判决:男性在办公场所大声对女性说“你太骚了”等语言,显然有违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王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二审中,王猛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他没有对同事孙小芸进行辱骂,但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先表述事件发生当日没有特殊的事情发生、听不清当事者对话内容,后经询问证人却无法合理解释其对两年前无特殊情况日期发生的事情记忆深刻,王猛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孙小芸反映情况邮件及回复、调查录音、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王猛存在无理由在办公场所当众对同事孙小芸进行辱骂、威胁的行为,且王猛的上述行为已对员工孙小芸造成严重的后果,经沈信心理学校对孙小芸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孙小芸测评总分及各项目分数均超过规定阳性项目分值,需予疏导、干预。

王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王猛虽主张不应适用《员工行为规范》,但王猛曾为集团员工,其应当知道《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容,且《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容也已经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

此外,王猛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男性在办公场所大声对女性说“你太骚了”等语言,该行为显然有违公序良俗,故公司与王猛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驳回王猛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王猛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辽01民终865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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