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惩治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通告

政务   2024-10-19 18:19   广东  


为进一步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主体及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二)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包括密室逃脱)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3.私人影院、麻将馆、桌球室、无人共享茶馆等场所应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若出现未成年人不是和法定监护人同行的情况,需要求提供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及陪同人的身份信息,并做好详细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不得以在线选房、电子支付、密码解锁等不检验身份证信息的任何形式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
1.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彩票销售网点。
2.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3.烟(含电子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1.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2.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严禁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销售管制刀具。
(六)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网约房、客栈、招待所、山庄、营地、度假村、洗浴按摩场所、养生会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1.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七)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文艺作品。
1.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2.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影视作品、游戏软件产品等,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内容。
(八)禁止使用童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1.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2.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3.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三、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大对辖区内酒店(含电竞酒店)、旅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轰趴馆、点播影院、提供文身服务场所以及烟、酒、彩票销售点等经营场所的综合治理力度。对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及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坚持有案必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五、本通告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六、支持、鼓励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组织积极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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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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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远政法

编辑:连海翔

责编:谢伟锋

审核: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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