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前期,我局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将退休职工死亡情况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导致参保人员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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