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股票账户交给他人代为炒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竟损失了价值70余万元,究竟是谁动了股票账户?
去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接国某报案,称自己股票账户存在交易异常,少了10万多股,损失了74万多元,而账户交易的IP地址并不在南京,本人也没有对账户进行过操作。
经初查,公安机关明确,操作国某股票账户的是在浙江诸暨、专门从事帮人炒股工作的刘某洋。2023年12月,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洋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经查,国某曾在5年前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告知朱某,委托其代为炒股。其间,郑某向朱某索要欠款,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朱某告知其有一大笔股票,并将国某的账户及密码告知郑某。为了确认朱某并未撒谎,郑某当时使用了刘某洋的电脑登录了该股票账户及密码,就被旁观的刘某洋记住了。
2023年10月,刘某洋在未经国某同意且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操作他人股票账户高价卖出、操作国某的股票账户高价买入同一股票的对手交易方式,造成国某股票账户损失70余万元。
在讯问时,刘某洋坚持自己是误操作,且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刘某洋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还是盗窃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保护的法益是金融秩序及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承办此案的建邺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董砺欧表示,刘某洋对国某的账户进行操纵,是为了获利,并不存在影响市场行情的主观故意,也无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刘某洋也没有诱使不特定的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对证券市场没有形成“操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今年8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公诉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清晰、全面地展示了案件证据,详细分析被告人以股票交易的形式实施盗窃犯罪之实质,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盗窃数额如何认定进行了分析说明。
近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洋退赔被害人国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456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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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惕股票异常交易。及时关注股票账户的交易动态,若发现非本人操作的股票买卖、资金划转等,应立即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报案,防止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