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油气、“三电”设施安全,法院在行动!

政务   2024-11-27 17:42   重庆  











日,市二中法院与万州区法院,利用“车载便民法庭”流动普法宣传的功能,在万州城区开展油气、“三电”设施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现场提供法律咨询8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切实增强了群众自觉保护油气、“三电”设施安全的意识。



什么是“油气”、“三电”?

油气即石油和天然气,属于不可再生能源,二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输油气管道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输送的产品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关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三电"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铁塔等通信部门;"三电"设施是指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其中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电杆等;移动等通信部门的光缆线路、电缆线路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及附属空调内外机、蓄电池等设施;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闭路线、基站、供电器、放大器等设施。


破坏油气、“三电”设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日,城口县政协主席何国兵一行到万州法院大周法庭考察。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道平陪同考察。


察看大周法庭整体布局

▲了解涉案动物标本背后的环资案例

▲参观代表委员联络站示范联系点


察看刻有法官名字的法槌

参观三峡夔门石漠化治理景观模型



考察组实地参观了大周法庭,观摩了法庭内陈列的涉案野生动植物标本、代表委员联络站示范联系点、审判庭等,详细了解大周法庭基础设施、法治文化、代表委员联络站建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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