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通报

2024-11-25 11:44   云南  




2024年,彝良县市场监管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市场监管局的精心指导下,强化综合执法监管,抓实“四大安全”,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彝良县某副食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日化用品和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2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洛泽河镇毛坪街“彝良县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4种食品、2种日化用品和3种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彝良县某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彝良县洛泽河镇毛坪街“彝良县某文果蔬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7月1日,收到“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彝良县某蛋糕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7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设在学校周边的彝良县某蛋糕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蛋糕店销售的蛋糕“红豆香蕉手感鲜焙”、“千纸鹤多彩糖”已超过保质期;货柜上正在销售的食品未明码标价。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对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及对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彝良县某摩托车行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日用品、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2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彝良县某摩托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食品“老式水果糖”、“车轧糖”、“小YY奶糖”、“阿尔卑斯糖果”和日用品“纳米银卫生巾”、“有信心青柠檬洗洁精”及化妆品“海飞丝洗发露”、“滋源洗发露”、“拉芳洗发护发膏”、“蚕丝蛋白营养护发素”、“温和润洗发沐浴二合一”已超过保质期限或限期使用期限。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日化用品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日化用品及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对销售过期食品、日化用品及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行为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彝良县某副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0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彝良县某副食店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中的“巧味巧辣子鸡”10袋(70克/袋)、“味双居辣子鸡”2袋(70克/袋)、“君仔素牦牛肉”2袋(218克/袋)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彝良县某生活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1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彝良县某副食店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中的“俊飞麻辣花生(150g/袋)”9袋、“蛋皮奶心吐司(102g/袋)”3袋、“达利园欧式蛋糕(168g/包)”3包、“彩云之纯酸角汁饮料(338ml/瓶)”4瓶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彝良县某副食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9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发界街道新场社区街上的“彝良县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枸杞槟榔”5包、“红枣酸味奶饮品”2瓶、“摩卡巧克力味Q蒂蛋糕”2盒、“康师傅泡椒牛肉面迷你桶”3盒、25千克“吉林小町粳米”1袋、10千克“吉林小町粳米”1袋等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彝良县某奶茶经营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1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发界街道远航社区“彝良县某奶茶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店用于制作饮品销售的“采集茶香”牌泰式红茶饮料浓浆、“采集茶香”牌泰式绿茶饮料浓浆、“采集茶香”牌综合水果茶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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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稿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文  本  编  辑:程清云

责  任  编  辑:莫飞旭

审            核:顾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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