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务   2024-12-27 17:43   西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4〕215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口岸)分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制定《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市)若在具体执行当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891-6819039)。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赋予所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基础分80分,自2025年2月1日凌晨起,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对所有市场主体信用加分全部清零,除已经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外,所有信用扣分自动恢复。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信访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2024年12月20日

抄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经济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通讯管理局、自治区税务局、民航西藏区局。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wps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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