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关于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高品质商业落地培育,促进商业市场释放新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经营主体。
第二条(管理部门)
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其中,对于支持特色街区建设等,由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认定。
各乡镇(公司)负责本区域内申报主体认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支持内容)
(一)支持体系建设
1.对商业建筑面积1万-3万(不含)平方米、3万-6万(不含)平方米、6万-10万(不含)平方米,新开业且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店铺开业率达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分别按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额度,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经营主体开业奖励。
2.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内,培育引进餐饮、咖啡、茶室、市集、工坊、书吧、酒馆等乡村振兴配套商业业态的统一经营主体,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商业业态满5类以上、10类以上,分别按照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额度,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经营主体补贴。
3.对市级示范性智慧菜场、市级标准化菜市场的运维管理主体,创建成功并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按照每家市级示范性智慧菜场每年3万元、每家市级标准化菜市场每年2万元进行补贴。
(二)支持转型升级
4.支持转型升级。鼓励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和堡镇等重点区域的经营主体,按本区域商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新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体、医疗健康等现代生活服务性业态,转型提升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再奖励2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5.支持有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对镇区核心商业街区的形态及业态进行特色商业的街区提升改造。经评审认定后,按照提升改造的运行规模和质量,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6.重点支持崇明八一路步行街等重点地区商圈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新零售、新业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经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7.支持重点区域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对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和堡镇的经营主体,承租并改建商业主街区配套停车场设施达到20个标准机动车停车位(符合社会化设置要求),提供社会化服务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超过20个以上停车位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8.对发展社区商业,推进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新引进品牌连锁便利店以及实施社区生活性服务业的经营主体,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自行制定。
(四)支持综合商贸服务中心能级提升
9.支持商业品牌集聚持续稳定发展。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达到提升型标准,并且持续集聚稳定提供品牌门店达到150 个以上的,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支持商业空间改造更新。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达到提升型标准,并会同区级部门、属地乡镇积极打造4个区域(方面)以上公益共享空间,予以补贴40万元,每递增1个区域(方面)公益共享空间,递增10万元补贴;积极承办区级部门、属地乡镇10场以上公益共享活动,予以补贴10万元,每递增1场活动,递增1万元补贴。公益共享空间以及公益共享活动累加,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1.降低商贸服务中心用工成本。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达到提升型标准,并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力的,按照稳定就业的人数给予商贸中心每人3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
(五)支持首店开业
12.对中国首店、上海首店的引领性国际、本土品牌直营店入驻崇明区,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的,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对获得崇明首店的经营主体,给予命名、授牌。
(六)支持夜间经济
13.鼓励开展夜间经济活动。对成功申报并获得市商务委授予的“夜上海特色消费示范区”、“夜上海特色商业培育试点”等称号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各乡镇在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自有区域内选点开展夜间经济活动,被区级部门评定为“夜间经济活动特色点”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支持品牌建设
14.支持老字号品牌引进。对新引进国家级、市级“老字号”称号的经营主体,入驻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同时签订不低于3年租赁协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5.支持崇明自主品牌引领建设。对一次性集结30个以上崇明自主品牌拓展崇明优质商品上行渠道的统一运营主体,且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16.支持崇明自主品牌跨界融合发展。对五星级民宿、大型酒店、AAAA级以上景区景点等场所内设置崇明好物专区、专柜,融合打造“崇明好物+民宿”、“崇明好物+酒店”等多场景购买崇明好物“新场所”,并集结10个以上崇明自主品牌或100个品类商品的经营主体,经区级有关部门挂牌开业后平稳运营满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17.支持上海礼物品牌优选店创建。对新荣获“上海礼物品牌优选店”称号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支持品牌连锁化经营。对新引进经营主体,并当年设置达5家及以上营业网点规模的,从第6家起(包含第6家)每新增一家网点,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现有5家以上经营网点的品牌连锁经营主体,在本区进一步拓展经营网点规模的,每增加一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30家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19.支持早餐工程建设。对创建区级早餐示范点的新增网点,每家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提升改造区级早餐示范点的存量网点,每家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
(八)支持供应链建设
20.支持供应链大仓建设。支持商贸企业在本区新设商贸供应链大仓,对经认定仓储总面积达5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仓,对企业大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九)支持绿色节能发展
21.鼓励绿色消费转型升级。按照《绿色商场国家标准》(GB/T 38849-2020),对新创建“全国绿色商场示范创建”的单位予以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十)支持商业环境建设
22.鼓励支持经营主体组织参与大型促消费主题活动。对列入市级五五购物节、六六夜生活节、11直播月、丝路电商等重大购物节活动名单或其他市级认定符合年度重大推广促消费主题活动名单的,每个主体按每次活动奖励3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列入区级活动名单的,经认定后,每个主体按每次活动奖励1万元,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3.对重点区域商业综合体、社区商业中心、高端商业品牌引入等新建、改造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会商,提供开业便利,并按规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24.对促进崇明商业升级、产业转型且符合崇明区商业发展的国内外商业品牌入驻崇明的,其符合条件的相关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25.支持电商基地(园区)、企业发展。对获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上海市直播电商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获评以上称号的基地和园区可出台电子商务相关扶持政策。对获评国家级和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26.支持电商品牌发展。支持电商企业整合网络直播、社交媒体、产品供应链以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资源,与本土农业品牌、制造品牌、文旅品牌等开展深层次合作,对在线上各平台渠道开设崇明区域公共电商品牌并容纳30个以上崇明好物品牌,平稳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支持区内电商企业多元化赋能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本区农产品销售、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发展。对于支持村获评区级电商村的企业,按照带动本地经济线上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各乡镇(公司)按照《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24〕39号),从“搭建多层次农村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培育多元化新型农村电商主体、提高农村电商产业化发展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电商促销活动、巩固拓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成效”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十二)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举办
28.支持进博会相关活动开展。鼓励开展进博会配套活动,按照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对经区级认定的配套活动,按场地、设备、翻译、宣传等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出台配套举措
29.鼓励乡镇(公司)出台配套措施。鼓励各乡镇(公司)对达到基本型、增强型标准的区域内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以及乡镇多种功能整合的商店服务能级提升扩大消费,出台相关的支持措施。鼓励各乡镇(公司)根据属地产业发展重点,选择商贸服务业中优质项目导入、产业转型发展、规模能级提升、科技创新策源等主要支持方向予以设置奖励支持条款。
第四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商务经济发展实际,发布年度支持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相关要求。
第五条(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乡镇经济发展部门、集团(公司)企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二)初审。所属乡镇(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联审。区经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召集评审会议、征询意见进行联审。其中在支持特色街区等建设中,可由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认定。
(四)公示。经联审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五)终审。经联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报区政府,通过后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附则)
(一)本政策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本支持政策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支持政策由区经委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