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男子对朋友说:“你要是敢喝马桶里的水,我就给你10000元。”朋友二话不说,竟喝下一杯马桶水!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酒桌打赌”案件。
2023年6月,张某与朋友相约来到胡某家中撸串喝酒。几杯酒下肚,胡某开玩笑对张某说:“如果你敢喝一口我家马桶里的水,就给你10000元奖励。”随后,胡某将10000元转账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保管,没想到张某二话不说舀起一杯马桶水就喝了下去。看到张某的操作,第三人随即按照约定当场转账给张某10000元。三个月过后,胡某反悔,觉得自己不应该因为一句玩笑话就付出10000元的代价,遂向张某提出要求返还10000元,但张某坚持认为自己履行了赌约,拒绝返还。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张某虽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其二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二人酒后打赌行为,纯属在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不是为了实现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该打赌行为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胡某与张某打赌订立的契约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张某返还胡某5000元。
打赌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射幸合同关系。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然性的特征,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时容易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订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须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经济、益智或娱乐等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交易,如打赌、彩票、有奖销售或者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射幸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打赌行为存有人格侮辱性,有违公序良俗,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张某应当予以返还。但胡某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打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酌定张某返还5000元。当然,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打赌行为都无效。商家促销活动中的小额打赌行为,如套圈赢玩具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有效的射幸合同法律关系,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本案如果10000元没有支付,张某起诉能否得到支持?
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拿着赌债、赌约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此时,因赌博或打赌订立的契约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均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此时,要求履行赌约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本案中的打赌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如果张某起诉要求胡某履行赌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一切行为都要合法。打赌只是一种娱乐,不要超过相关的度,切记不可设置违法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作为打赌的条件。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