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决定[沪府令78号]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GB9962、GB9963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所称相关材料,是指与安装安全玻璃有关的边框型材、成品窗、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三、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安全玻璃是指,用浮法玻璃或其镀膜玻璃经加工后的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和由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上海地标DGTJ 08-56-2019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上海地标DGTJ 08-56-2019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
江苏地标 DB32/T 4065-2021 江苏省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
浙江地标 DB33/T 1240-2021 浙江省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天津地标 DB29-221-2013 天津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陕西地标 DBJ61/T-2019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7.1.1 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 1. 1-1 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 1. 1 2 的规定。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8.2.2 屋面玻璃或者雨蓬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浙江 铝合金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B 33/T 1064-2021北京市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DB11-1028-20134.10.1 门窗在下列部位使用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单块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底边距离最终装饰面小于0.5m的窗玻璃;2、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门窗;安徽 建筑节能门窗应用技术规程 DB34/T 1589-20124.12.2 门窗玻璃设计选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使用安全玻璃:2、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者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5、倾斜窗、天窗及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窗;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7.1.1 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 1. 1-1 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 1. 1 2 的规定。
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 JG/T4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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