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升律师讲招采 | 交对金额填错数字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

文摘   社会   2024-07-22 09:48   贵州  


金升律师讲招采系列



前 言


      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缴纳49.89万元,投标人也缴纳了49.89万元,但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却误填为80万元。那么,交对金额,但填错数字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呢?本文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被告,某投标人作为原告,某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第三人的真实案例,分析如下。

交对金额填错数字的投标保证金被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否决其投标后引起异议投诉等

01

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建惠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惠公司”)对“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梅岭校区项目”发布编号为晋政施招20190131001号《招标公告》,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其中第6.2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498900元人民币”。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闽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等参与了投标。

02

投标人泰宏公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交对金额填错数字。2019年3月21日,泰宏公司递交其编制的《投标文件》,包含资格文件和商务文件,其中资格文件“十一、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扫描件”体现其于2019年3月21日14:55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98900元汇入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商务文件中的“投标函”第3项填写为“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800000元)”。

03

投标人泰宏公司被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否决其投标。2019年3月22日,该项目在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公开开标,于2019年3月25日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泰宏公司因“商务文件中的投标函投标保证金填写为80万元,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被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否决其投标,否决依据为“通用本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2节4点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4.1.2相关内容与资格文件填报(包括电子印章)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决其投标”。

04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分别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2019年3月27日,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分别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4月12日,投标人泰宏公司收到招标人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送达的《关于“晋江市项目”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异议书的回复函》。招标人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称“该项目招投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决定,我方无权也没有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对交对金额填错数字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的处理

01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不满招标人的答复遂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2019年4月3日,行政监督部门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晋江市住建局“)接到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提交的《投诉函》,泰宏公司称招标人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招标代理机构惠建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晋江市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中关于“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福建闽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候选人、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候选人、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否决投标”的评标结果错误,要求被告纠正招标人否决其投标的错误,恢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并将其投标文件纳入有效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

02

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决定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决定。2019年4月12日,行政监督部门晋江市住建局向投诉人泰宏公司作出晋建综[2019]116号《关于晋江市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其投标的决定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晋江市项目否决其投标的决定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对投诉人泰宏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提出的晋江市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中关于“福建省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福建闽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候选人、福建省天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候选人、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否决投标”评标结果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其投诉的决定。


法院对交对金额填错数字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效的投标的裁判

01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不服行政监督部门晋江市住建局作出的晋建综[2019]116号《关于晋江市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将行政监督部门晋江市住建局作为被告,招标人晋江市第二实验小学和招标代理机构建惠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原告泰宏公司诉称:被告晋江市住建局作出的晋建综〔2019〕116号《关于晋江市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理由如下:一、本案原告已严格按照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49.89万元,已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是一份响应了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至于泰宏公司商务文件之投标函中将投标保证金金额49.89万元误填写为80万元的书写错误明显是一种文字错误,属明显的文字错误、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能认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评审原告商务文件不合格,否决其投标显然是违法、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

02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2019年9月10日,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闽0583行初12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和资格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据此,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商务文件是否存在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行为,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本案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已依法履行了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晋建综〔2019〕116号《关于晋江市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于法无据。结合其他,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泰宏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泰宏公司上诉称:泰宏公司已严格按照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498900元人民币,已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是一份响应了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至于泰宏公司商务文件之投标函中将投标保证金金额49.89万元误填写为80万元的书写错误明显是一种文字错误,属明显的文字错误、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能认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评审泰宏公司商务文件不合格,决定否决其投标显然是违法、错误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通用本P17-18页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中“25.2.6”关于文字明显错误的澄清、说明、补正的规定、P58页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中“5.2.细微偏差补正”等相关招标文件规定,在核实事实、确认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的金额、时间和方式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后,针对这种明显的文字错误,要求泰宏公司予以澄清、说明、补正。结合其他,上诉人泰宏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04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2020年4月16日,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闽05行终3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关于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人泰宏公司提交的投标函中投标保证金金额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以“根据通用本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点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4.1.2相关内容与资格文件填报(包括电子印章)不一致”为由,按废标处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据此,由于上诉人泰宏公司投标函中投标保证金金额填写错误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上诉人晋江市住建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被诉的投诉处理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一审判决已做了充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四、除了交对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也要把金额数字写正确

01

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性等负责。投标人除了需要交对投标保证金外,投标文件也要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数字写正确。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有缺陷、错误、遗漏等的,也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0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投标保证金予以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而投标保证金,即属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予以响应。

03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而投标保证金,属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予以响应,投标人没有响应的,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04

投标保证金错误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对金额填错数字的投标保证金,一是属于投标人自己的过错,二是也属于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应属于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五、结语


投标是个技术活,同时也是一个艺术活。需要编制、审核、审定投标文件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具有相当的细心、责任心等。一份完美的投标文件,体现的是投标人的实力,也是体现投标人的能力和投标人的态度。对于投标保证金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绝对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



李金升律师已出版书籍

BOOK




李金升律师简介

  LAW  FIRM  




李金升,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一级律师、一级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招标师,贵州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专家、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heart&hand

李金升律师

微信号 |  jinshenglvshi

手机号 | 18798715821


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
匠心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独具匠心的法律服务,让法律伴随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