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包括基本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等内容。
《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修订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增加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修订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删除合同价款约定章节,增加合同选择与要求章节;修订合同工程计量与价款调整规则;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增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与支付规则;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办法;删除工程造价鉴定章节。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工程建设实行以定额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工程的概算、预算、结算价格,都是严格套用政府定额计算得出的结果。本世纪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初步建立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投标确定合同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
为何编制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有关负责人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执行20年来,在部分民营投资建设项目上实现了较为充分的市场价格竞争,但在国有投资领域,工程造价管理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程造价仍很大程度依赖政府发布的预算定额,市场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够。二是很多项目的建设方、施工方合约意识不强,过程控制薄弱,容易造成投资失控、结算扯皮等现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亟待进行相应的改革。
《标准》具体在四个关键点进行完善
《标准》主要目的是在工程建设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完善市场化造价管理规则,减少政府对价格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活力,从技术规则和管理机制方面让价格主要由市场说了算。
《标准》具体在以下关键点进行完善:
一是厘清交易定价和企业成本的关系。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要求发包人完整、准确描述拟建工程的各项特征、性能要求,以便承包人形成完整、合理的投标报价;同时允许承包人自主选用施工措施和组织方案,充分激发其竞争活力。
二是明确市场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在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过程中,不再将政府定额和信息价作为主要的计价依据,增加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库,以及投标人装备水平、管理水平、成本消耗等内容,综合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考虑要素。
三是加强风险的合理分配和有效控制。把发承包双方在计量计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等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
四是强调工程造价全过程管控要求。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履约控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提出要求,有助于减少结算争议纠纷,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动态控制。
新旧版对比↓↓↓
01
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的特点
1
新版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新版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3
新版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
4
新版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增值税的专业工程费用
5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6
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
7
发包人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 3%
02
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的变化
旧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
2.0.7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旧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新
5.3.3 如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偏差较大的,招标人应做出说明并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修订。
旧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新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旧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新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旧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新
3.1.2 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制及计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承包双方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旧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新
1.0.4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清标、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和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旧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新
1.0.5 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自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接受委托的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委托方负责。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就其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旧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新
1.0.3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增
3.4合同选择与要求
增
3.4.1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增
3.4.2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增
3.4.3 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增
3.4.4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增
3.4.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 8.2 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增
3.4.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增
3.4.7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和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按实确定工程项目及其数量,乘以其项目成本单价,计算合同工程成本,并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相应酬金及增值税后调整合同总价。
增
3.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3.8.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进行工程计量及编制工程量清单。
删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删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删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删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删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删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删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删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删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