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乘人气焰嚣张 干扰执法
11月19日23时许,张店交警在联通路与橙香路路口执勤时,一辆车牌号为鲁CD***7号的小型汽车在距离检查点150米时突然停车,民警立即上前查看。驾驶人王某进主动承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取证过程中,乘坐该车的一名男子情绪激动,一脚踢开破胎器,并手持相机对民警正常执法进行干扰,民警保持克制,但其变本加厉,辱骂威胁民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该名男子仍不收敛。
网友齐声要求严惩
当事人受到严惩
11月22日,潘庄派出所依法传唤涉嫌妨碍执行职务的嫌疑人宛某,宛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非常后悔,面对镜头向执勤民警鞠躬道歉。潘庄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宛某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杨文文 责任编辑:吴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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