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沂源法院执行局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干警顺利腾空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平房两间,拆除轻钢棚一处,并顺利交接给申请执行人,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腾空其占用的原告沂源县某公司的平房两间并交还原告,拆除搭建的简易轻钢棚一处。陈某不服,上诉至淄博中院,陈某主张双方原先存在租赁关系,但后因沂源县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双方遂于2013年协商将案涉房屋折顶给自己,并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工程明细表。经质证,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提交的工程明细表一份与本案争议事项不具有关联性,最终不予采纳。对于沂源县某公司将案涉房屋折顶给陈某这一主张,在作出判决前,陈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以原告尚欠自己工程款为由不腾空案涉房屋、拆除搭建的简易轻钢棚。沂源县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11月11日张贴迁出公告,由于陈某到期未履行,于11月23日采取措施,进行依法强制迁出和拆除,被执行人陈某到达现场接收财物,整个执行任务顺利完成。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勿为逃避执行存一时侥幸心理。下一步,沂源法院将继续稳步推进执行工作,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生效法律文书落地有声,将胜诉权益快速兑现。
编辑:康帅 责任编辑:吴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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